关于沙洋县电动车登记上牌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动车行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21]234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湖北省交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沙洋县政法委《关于持续深化“平安摩托”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和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一安排,现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及临时备案号牌核发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登记上牌时间
1.9月1日至9月30日,沙洋中心城区集中登记上牌。
2.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分期集中登记上牌。
二、登记上牌地点
1.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大厅
2.12个农村派出所(交警中队)或指定地点
三、上牌及临时备案号牌核发范围
1.已列入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办理蓝色或黄色摩托车号牌 。
2.对于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GB17761-2018)》标准和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400W,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办理绿色非机动车号牌,按非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
3.对2022年7月31日前已购买、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新旧电动自行车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超标车)按要求实行过渡期管理,予以办理临时备案标识,核发白色临时通行号牌,驾驶人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纳入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4.本次电动车登记、备案上牌,电动车所有人须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合格证、购车***等合法来历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或各乡镇指定地点集中办理登记、备案上牌手续,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5.本次电动车登记、备案上牌一律实行免费办理。在办理过程中由相关保险公司进行宣传推介,鼓励车主自愿购买相关保险,最大限度防范化解交通事故及车辆被盗抢风险,全力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四、登记上牌手续
1.电动车所有人申请登记、备案上牌时,需提交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合格证、车辆来历凭证(购车***)并交验车辆合格。
2.车辆来历凭证(购车***)遗失的,需找相应的销售商出具销售证明(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车辆型号、车架号)和个人车辆来源合法承诺书。
3.整车出厂合格证遗失的,需提供车辆车架号拓印膜和个人车辆来源合法承诺书。
五、过渡期设置和管理
过渡期设置为3年,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止。在过渡期期间,国家、省、市如出台新的相关规定,该过渡期即自动废止,按新规定执行。核发的临时备案标识仅具有登记备案作用,不代表其为合法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如过渡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以司法鉴定结果区分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并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2年8月1日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备案标识。
六、法律责任
凡未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办理上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其电动自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继续驾驶未上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本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