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冶市宏凌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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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08日发表
案件名称:大冶市宏凌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宏凌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守咏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宏凌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在生产时磨粉车间除尘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粉尘外排,污染周边环境,属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大冶市支行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后,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壹拾壹万元人民币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