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法院和解执结首例婚内追讨抚养费纠纷案
本网讯(通讯员田印莉):近日,县法院执行局成功和解执结一起婚内追讨抚养费纠纷案,成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以来,适用最新司法解释执结的婚内抚养费纠纷第一案。
简某,14岁,现是某中学一名在校学生。其父亲在家务农,母亲于2010年5月外出打工。2011年5月原告简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母亲董某给付其生活抚养费。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董某承诺用家庭共有财产支付原告自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的抚养费,自 2011年1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300元生活费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
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董某只履行了部分抚养义务,自2011年12月起就再未支付原告任何抚养费,简某于2013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多方查找,董某仍杳无音讯,执行法官多次走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打听被执行人的去向,得知董某现居住在宜昌市某小区,执行法官带着申请执行人简某一同前往,毕竟骨肉亲情,希望被执行人见到自己的孩子,能够自觉履行抚养义务。被执行人得知执行法官前来,起初一直紧锁房门不肯见面,直到听见简某在门外哭着喊“妈妈”时才终于忍不住打开门,一把搂着自己的孩子,泪流满面。原来董某并不是不愿意给简某抚养费,只是因为简某的父亲喜欢***酗酒,担心把钱给孩子了也是被其父亲挥霍了,因此打算替孩子把抚养费存着,等简某念高中时再一起给他。干警们得知董某并非不愿支付抚养费只是有所顾虑的原因后,当场拨通了简某父亲的电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严肃批评又耐心劝说其改掉不良恶习,尽到做父亲的责任。董某很感激法院干警人性执法,一次性支付了3900元抚养费并答应简某,以后每月去学校看望他并给他300元生活费,看见母子俩破涕为笑,执行法官长舒一口气,一颗悬挂已久的心才终于踏踏实实地落了地。
(责任编辑:庞东 编审:舒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