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158671/2020-26545 | 分类: | 物价;其他 | ||
发布机构: | 枣阳政务网 | 公开日期: | 2020-12-15 | ||
标题: | 关于重新核定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新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
文号: | 枣发改价管〔2020〕11号 | 主题词: | 停车费;服务费;机动车;车型;价格举报电话;停车场入口处;局长办公会;市政府网站;新能源汽车;定价目录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
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根据《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和《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规范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开展适度收费,用来维护医院院内停车秩序,确保就诊患者就医,通过成本审核和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市发改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重新核定的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小、中型车4小时内(含)收费3元,4—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20元。
2、大型车4小时内(含)收费5元,4—24小时每加1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25元。
3、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二、免收停车费范围
1、停车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
2、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个小时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长超过2小时,不足4个小时的,按照累计时长应交费用减半收取停车费,持续停车超过4个小时的,按正常应交费用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3、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5、车型大小具体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
6、实施收费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执行时间
此收费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物价局枣价函字〔2015〕6号同时废止。
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