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告
株洲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告
株县政告〔2014〕12号
为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打击非法集资,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印发〈株洲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株政金办发〔2014〕5号)文件精神,现就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规范范围
依法在县内设立,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担保”字样,但未取得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进行清理规范。
重点清理规范经营多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未在公司名称中表明“非融资性担保”字样的;专营一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未在公司名称中表明其专营项目的,如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对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或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要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二)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进行清理规范。
重点查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非法融资行为,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清理规范。
重点清理规范以“担保”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三、全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对照清理规范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制定整改措施。县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协调小组于7月底对清理规范对象自查整改情况进行逐户检查核实。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举报电话:27290715(县金融办)。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