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江苏宝应湖粮食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潼河粮库1214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县安监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提请批复〈江苏宝应湖粮食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潼河粮库“12.14”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宝安监发〔2019〕15号)收悉。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江苏宝应湖粮食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潼河粮库“12.14”窒息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江苏宝应湖粮食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潼河粮库“12.14”窒息事故调查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认定和提出的整改措施及建议。
二、江苏宝应湖粮食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强化劳务用工管理,加大收出粮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此类事故发生。
特此批复。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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