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关于印发
《宝应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宝应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
宝应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我县城乡医疗救助行为,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苏民助[2014]10号、苏财社[2014] 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分类救助、保障重点的原则;
(四)属地申请、逐级审核的原则;
(五)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县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群众,年度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老人(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孤儿;
(五)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200%范围的对象);
(六)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
(七)重点优抚对象(孤老和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7-10级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
(八)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九)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员。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费用需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
第四条 救助方法和标准
建立“资助参合参保、诊疗费用减免、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五保、孤儿、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等5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额资助城市低保、“三无”老人、孤儿、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6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诊疗费用减免。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城市“三无”老人等4类对象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减免政策。
(三)门诊补助。对城乡低保、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孤儿、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等6类对象,当年内在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累计发生的门诊可补偿自付费用,重点优抚对象按70%救助、其他救助对象3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元。
(四)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当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尿毒症门诊透析、***症门诊放化疗等费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可补偿自付医疗费金额实施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城市“三无”老人、孤老和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可补偿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封顶线90000元内全额救助;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住院可补偿自付医疗费用9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90000元;
在乡7-10级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按住院可补偿自付医疗费用8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90000元;
城乡低保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按住院可补偿自付医疗费用7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90000元;
城乡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员、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患大病需救助的,住院可补偿自付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救助,救助封顶线按低保对象救助封顶线的50%确定;
城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患大病需救助的,住院可补偿自付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我县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孤儿、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等6类对象,如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宫颈***、乳腺***、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原发性肺***、食管***、胃***、结肠***、直肠***、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塞、脑梗死等20种重特大疾病,符合医疗费用定额或限额收付费并经县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补偿)的,实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定额或限额费用的20%。
第五条 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救助资金的筹集
1、县财政预算安排;
2、福利***公益金安排;
3、社会捐赠;
4、上级专项补助。
(二)救助资金的使用
1、县财政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2、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需要,向县财政局报送救助资金用款计划,申领资金,负责医疗救助金发放。
第六条 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对审核确定进入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孤儿、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员等8类对象实行医疗救助与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一站式”结算。
对未进入同步结算平台的救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申请救助: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救助对象相关证件或家庭困难证明;
4、定点医院出具的病历、诊疗记录;
5、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医疗费报支情况证明或医疗费用单据。
(二)审核
镇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议工作,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于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
(三)审批
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位。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民政局是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救助政策,编制资金筹措方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审批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民政局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医疗救助优惠减免政策,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及医疗费用审核等工作;
(四)县人社局负责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优惠减免政策的落实,做好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
各定点医院,要按照县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并建立转诊机制。
积极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其资助、捐赠资金,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八条 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县民政、人社、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规范。
(三)从事医疗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四)医疗救助对象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的不予救助,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当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定点医院采取虚报、多报等手段,违规骗取财政补贴的,应当追回冒领资金,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宝应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宝政规〔2014〕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