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蓬府公〔2021〕4号
蓬溪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蓬府公〔2021〕4号
为保障我县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等相关规定,我县拟启动2021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2021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于任隆镇黑白沟村3组,槐花镇土桥堰村1组,宝梵镇宝梵村3、4组,新会镇里坝村2组,金桥镇过军坝村1组,天福镇福兴社区北段(原天福镇桥亭村4、5组)。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土地征收拟用于殡葬用地、商服用地等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任隆镇人民政府、槐花镇人民政府、宝梵镇人民政府、新会镇人民政府、金桥镇人民政府、天福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拟征收土地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同时对涉及被征集体土地承包地农户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本户村民承包地总面积及在册农业人口信息等),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以任隆镇人民政府、槐花镇人民政府、宝梵镇人民政府、新会镇人民政府、金桥镇人民政府、天福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隆镇人民政府、槐花镇人民政府、宝梵镇人民政府、新会镇人民政府、金桥镇人民政府、天福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暂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房申请、土地使用权调整和流转等事宜,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其他事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任隆镇人民政府、槐花镇人民政府、宝梵镇人民政府、新会镇人民政府、金桥镇人民政府、天福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土地现状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蓬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本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蓬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