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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关于塘坎上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17日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9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规定,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拟对危旧房集中且基础设施落后的塘坎上片区棚户区实施改造,现将该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塘坎上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

二、征收目的

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功能,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拟对塘坎上片区棚户区实施改造,对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三、征收范围

塘坎上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2018328日公布的《关于塘坎上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四、征收部门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六、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

七、签约期限

自评估机构公示《初步分户评估结果报告》期满后的次日起至2018820日止

八、相关事项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入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塘坎上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
                                                          2018
514

***:

塘坎上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切实加快推动振兴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步伐,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塘坎上片区棚户区实施改造,对改造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9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525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161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塘坎上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实现城市提升发展,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塘坎上片区棚户区改造,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为塘坎上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设年代久远、配套功能匮乏、安全隐患突出,急需进行改造。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塘坎上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为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为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五、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自主购买安置房(即产权调换,以下简称自主购安)方式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入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入在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通过摇号方式确定。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500/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并以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增加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为基数,按照7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400/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300/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3.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住宅的,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被征收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市级相关部门最新公布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件,按50平方米计算房屋价值,购房补贴和购房补助按货币补偿第2项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被征收入为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达到4级及以上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6级及以上)的残疾人,按60平方米计算房屋补偿,购房补贴和购房补助按货币补偿第2项规定计算。

(二)自主购安

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产权的,被征收入可选择自主购安方式。征收部门以与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性质相同、建筑面积相近、区域位置相近的房屋价格作为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用于计算自主购安的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入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与征收部门结算费用。以下计算标准均是按1套独立完整的房屋产权计算。

1. 住宅自主购安

1)被征收房屋原房屋计价面积核定标准

原房屋计价面积是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用于计算原房屋价值补偿费用、签约面积补助费用、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等的面积。以被征收私有住宅的产权建筑面积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计算原房屋价值补偿费用。有以下情况的,按对应标准核定原房屋计价面积:

①被征收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市级相关部门最新公布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以50平方米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

②被征收入为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达到4级及以上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6级及以上的)的残疾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以50平方米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60平方米的,以60平方米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

2)原房屋价值补偿费用

被征收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原房屋补偿单价,按照自主购安第1项第(1)款确定的原房屋计价面积计算原房屋价值补偿。

3)签约面积补助费用

按照自主购安第1项第(1)款确定的原房屋计价面积,给予被征收入签约面积补助费用。签约面积补助费用计算公式为:

签约面积补助费用=原房屋计价面积×(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原房屋补偿单价)

4)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

①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计算公式为:

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2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1200/平方米)+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2200/平方米)

②被征收入为他处无住房且已连续领取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低保户的,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计算公式为:

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2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1000/平方米)+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1900/平方米)

③被征收入为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达到4级及以上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6级及以上)的残疾人,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计算公式为:

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2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1000/平方米)+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1900/平方米)

④按照自主购安第1项第(1)款确定的原房屋计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计算公式为:

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2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1200/平方米)+50平方米-原房屋计价面积+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2200/平方米)

2. 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自主购安

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的,以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原房屋补偿价格标准,以与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性质相同、建筑面积相近、区域位置相近的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结算补偿费用。计算公式为:

自主购安的房屋价值补偿=原房屋计价面积×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原房屋计价面积×(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原房屋补偿单价)

3.被征收入自主购房费用不得低于自主购安房屋价值补偿费用的50%

4. 被征收入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完成原房屋移交后,征收部门向被征收入支付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的25%。被征收入购房后向征收部门提交购房合同及相关手续,甲方按规定程序申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的75%,资金到位后,被征收入委托征收部门(或授权补偿费用支付的承办银行)将购房款支付给房屋出售方。征收补偿费用总额75%超出需支付给房屋出售方购房款的部分,由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入;需支付给房屋出售方的购房款超出征收补偿费用总额75%的部分,由被征收入自行筹措。

5.被征收入自主购买安置房的区域仅限于自贡市市区范围内。

(三)其它补偿及奖励

1.搬迁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迁补偿按1000/次计算;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的,搬迁补偿按1500/次计算;涉及大型生产设备迁装或大量办公设施搬迁的,搬迁补偿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补偿;选择自主购安的,计发两次搬迁补偿。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及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1)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每月15/平方米计算,补偿额低于400/月的按400/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选择自主购安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2)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总额的0.8%/月计算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补偿额低于1000/月的按1000/月计发;其他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总额的0.5%/月计算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补偿额低于800/月的按800/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个月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选择自主购安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6个月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3.附属物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附属物(含装饰装修),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4.配套设施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独立开户安装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的,按现行各行业收费标准予以补偿(即水:2800/户,电:1000/户,天然气:3500/户,有线电视:1300/户);选择自主购安的,被征收入自行承担购房时各行业收费标准的安装费用。

5.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6.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使用性质为住宅或其他非住宅,但实际用于经营,经营时间在2年以上(含2年)且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的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住宅或原其他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偿。

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使用性质,但实际用于经营且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的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经营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0%予以补偿;经营时间在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5%予以补偿;经营时间在10年以上15年以内(含15年)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90%予以补偿;经营时间在15年以上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95%予以补偿。

7.被征收入持有《残疾人证》的,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按本方案规定标准提高30%计算。

8.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入在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通知搬迁交房之日起30日内腾空交房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9.住宅物业管理费补贴

住宅选择自主购安的,以原房屋计价面积与新购房屋奖励面积之和为基数,按照1.5/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年的物业管理费补贴。

10.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

住宅选择自主购安的,以原房屋计价面积与新购房屋奖励面积之和为基数,按照5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塘坎上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房屋征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5%后,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即生效;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95%,则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终止征收程序。

(二)塘坎上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房屋征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5%后,由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入搬迁交房。被征收入未接到通知自行搬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由被征收入自行承担。

(三)被征收入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死亡后房屋未确权,或被征收房屋存在共有产权情况的,如继承人或共有产权人就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部门先行对被征收房屋继承人或共有产权人中的实际使用人进行临时安置,待确权手续完善且共有产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按本方案规定与被征收入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由被征收入委托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六)住宅直管公房承租人自愿放弃安置的,按原承租房屋的计租面积1000/平方米计算一次性补助。

(七)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9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方案自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实施。

(九)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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