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行政事务 食品 报告制度△ 通知
顺德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其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2、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3、事故影响范围跨越省级行政区域,或者事故性质恶劣,或者其他有迹象表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第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中疾患者的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委员单位及其所属机构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规定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跨辖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六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
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七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每季度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份15日之前,上报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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