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项目听证告知书(佛自然资顺听〔2020〕77号吉祐03094公顷)
杏坛镇吉祐股份合作经济社:
因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3094公顷,均为可调整养殖水面。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地址: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2楼,联系人:黄***,电话号码:2283708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收土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3日
***1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3〕37号),为实施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项目建设,顺德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杏坛镇吉祐股份合作经济社的0.3094公顷集体土地。现按有关规定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项目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杏坛镇吉祐股份合作经济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地类:杏坛镇吉祐村范围内,总面积0.3094公顷,均为可调整养殖水面。
四、上述土地拟作为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顺德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复函》(顺府办函〔2016〕70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收(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社会保障费用管理的意见》(顺府办发〔2016〕49号)、《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理(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管理高效利用土地的意见》(顺府发〔2006〕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91.156万元/公顷。
2.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累计支付社会保障费用为51014元/亩。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本次征收吉祐股份合作经济社0.3094公顷土地按15%比例需安排留用地指标0.04***公顷,留用地指标按1200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货币补偿;在上述基础上,再按征地面积给予45万元/公顷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生产生活扶持款和按征地面积给予120万元/公顷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按时完成征地奖励。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杏坛镇人民政府(或委派的下属机构)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3日
***2
被征收土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收(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社会保障费用管理的意见》(顺府办发〔2016〕49号)有关规定精神,拟定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项目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项目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本批次用地项目征收杏坛镇吉祐村土地总面积0.3094公顷,均为可调整养殖水面。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人数。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顺德段项目用地涉及吉祐股份合作经济社在册股东2888人,其中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4人,具体名单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股份合作经济社报杏坛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集体经济组织未能及时确定名单,应向杏坛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杏坛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杏坛镇人民政府将逐年为被征地单位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累计支付社会保障费用为51014元/亩。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筹资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