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2014年佛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建议的通知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2014年全市科技工作安排,现公开征集2014年度佛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建议,相关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以提升经济效益和质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谋划布局2014年度佛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全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符合《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要求。
(二)项目能够解决目前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和瓶颈问题,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引领性,对产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带动和促进作用。
(三)项目能够鼓励、引导和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创新要素集聚及产业链上下游合作,鼓励科技与金融结合。
(四)项目实施在我市具有一定的研发、产业化或建设基础,市场前景较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发展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五)鼓励站在行业和产业发展角度提出建议,并优先采纳多个单位联合提交的建议。
二、建议征集范围和方向
根据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本年度拟选择在佛山市重大科技项目海内外招标、知识产权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引进等四个科技计划类别征集项目建议,具体方向和要求如下:
序号 | 计划 类别 | 领域及内容 | 实施依据 | 主管科室 |
---|---|---|---|---|
1 | 佛山市重大科技项目海内外招标 | 面向电子信息、精细化工、塑料制品、食品饮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激光)等领域,以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为目标,整合海内外各类创新资源,抢占技术制高点,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带动性和战略性意义。 | 《佛山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佛府办〔2013〕76号) | 发展规划科 |
2 | 知识产权项目 | 面向具有一定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基础的企业或科技机构,通过项目的组织实施,不断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加快专利平台建设和专利产业化步伐,包括企业专利项目、平台专利项目两个类别。 | 《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佛府办〔2013〕14号) | 知识产权管理科 |
3 | 科技创新平台 | 建立一批面向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工程化开发与试验技术平台,一批面向前沿技术开发的公共创新平台,一批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一批面向高校或医疗卫生领域的基础性科研平台,提升科技资源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完善我市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研究院、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单位、佛山市工程中心建设研究和服务支撑、高校和医院科研基础平台。 | 《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办法》(佛府办〔2013〕13号) | 综合计划科、发展规划科、高新技术科、产学研结合科 |
4 | 科技创新团队引进 | 面向近年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加快引进一批瞄准国内外技术研发前沿,具有先进水平和较强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团队。 | 《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佛府办〔2013〕11号) | 科技交流科 |
三、提交方式及流程
指南征集使用佛山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网址http://kjyw.fskw.gov.cn)填报,经单位审核后提交。
(一)注册。已有业务系统帐号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可直接登录填报。未在业务系统注册的单位,请通过首页新用户注册功能先行注册,并使用获得的单位管理员帐号登录系统,通过申报人管理为具体建议人开设帐号(即申报人帐号)。
(二)网上填报。建议单位使用申报人帐号登陆业务系统,点击导航科技计划类"面板的指南征集进入填报,逐级提交审核。
(三)部门审查。各区经科局应对提交的指南建议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报。
四、其他事项
(一)建议单位网上审核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9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13日17:00。
(二)各区、各单位提交指南建议的质量和数量,将作为今后科技管理综合评价和科技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请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三)本次指南征集主要围绕《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20132020年)》、《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办法》、《佛山市重大科技项目资助办法》、《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开展,具体文件内容可于市科技局网站查阅。
五、联系方式
产学研结合科 莫冠华 陈振浩(83036137)
业务平台技术支持 廖梦成(4007704550,136****2530)
***:1.2014年佛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表(科研项目及团队引进类)
2.2014年佛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表(平台类)
***:佛科函〔2014〕36号***1.doc
***:佛科函〔2014〕36号***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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