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市城市规划专家联席审议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市城市规定专家联席审议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制度 规定 通知
顺德市城市规划专家 联席审议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根据《顺德市实施〈城市规划法〉细则》,实行规划委员会领导下的城市规划专家联席审议制度(以下简称“规划联制度”)。
第二条 规划联审议制度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和公开的决策原则,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促进城市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规划联审制度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已批准的各镇(区)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进行审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二)审议面积大于15公顷的工业小区、面积大于5公顷的居住小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定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方案。
(四)审议城市排水、电力、电讯、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管线、燃气、绿化及广播电视线路等总规层次的和重大项目工程的专项规划。
(五)审定道路红线超过60米的市域主干公路、城市主干道路的重要地段、指定地段的沿街建筑、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城市重要公共建筑方案。
(六)审议城市重要的节点地区、景观轴、水系、指定地段的城市景观设计和灯光广告设计。
(七)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问题。
(八)审议市、镇(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大纲和编制任务书。
(九)审议城市近期重点建设规划和近期重点开发区域的详细规划。
(十)审议城市旧区改建规划。
(十一)审议对行政管理部门拟订的有关规划管理的技术性和政策性文件。
(十二)审议严重违反规划的特殊或大型建筑的处理方案。
(十三)履行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规划联审制度的组成人员为32名委员。其中,设主任1名,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3名,分别由市政府局主管规划的副局长、总工程师、规划科科长;市建设局主管技术的副局长;市交通局、公路局、水利局、电力工业局、环保局、行政执法局、科技局、电信局、广播电视中心等职能部门的业务主管各1名;新城区开发中心主管规划的副主任、总工程师;市规划国土报建中心主任;各镇(区)主管规划建设的领导;另外聘请规划设计院、建筑设计院等单位专家学者4名。每次会议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五条 规划联审制度设秘书处为常务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国土局局长担任;设副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国土局主管城市规划的副局长担任。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划联审制度各项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纪要和决议草案的起草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二)负责规划联审制度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工作。
(三)负责对规划联审制度审议的各项规划进行公开展示和收集处理公众意见。
(四)完成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部署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规划联审制度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由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每次会议的参加成员不少于16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成员的2/3以上人数同意。
第七条 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原则上须参加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会议召集人作书面请假。
第八条 规划联审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召集人申请回避。
第九条 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会议如须就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则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须在表决前退出会场。
第十条 规划联审制度的议事程序为:
(一)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国土局或由规划国土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就拟审议的项目规划联席会议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报送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
(二)确定会议日程。申请经市规划联席会议秘书处同意后,由秘书处安排会议日程。
(三)准备会议资料。秘书处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提前5天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四)召开会议。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
(五)审议有关事项。如须就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则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六)形成决议。形成决议草案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七)发布决议。形成的决议草案和会议纪要,由秘书处负责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对外以规划联审制度秘书处名义发布。
第十一条 每次会议的会议材料都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这些资料交回秘书处处理。未获得秘书处同意,任何人不得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密件,应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有关规划联审会议资料的查询,均由秘书处负责答复。未经许可,与会人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秘书处负责发布新闻公报。对于规划展示期间应当处理的公众意见,秘书处负责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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