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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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07日发表
三财会[2003]10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
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 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财政所、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
规定〉(财会[2003]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通知
抄送:区审计局,三水正大会计师事务所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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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23:26:2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