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佛山市雪浪饮料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8日,省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佛山市雪浪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泉天下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9年9月26日,规格:17.5L/桶)进行监督抽检。10月31日,检测公司出具编号为No.19J0613795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检的泉天下饮用纯净水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结果为不合格。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雪浪饮料有限公司核查情况,并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佛山市雪浪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泉天下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9年9月26日,规格:17.5L/桶)进行监督抽检。10月31日,检测公司出具编号为No.19J0613795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检的泉天下饮用纯净水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26日生产了泉天下饮用纯净水(规格:17.5L/桶)100桶,生产成本为1.5元/桶,其中7桶被抽样单位用于监督抽检,剩余93桶均销售到芦苞肇雪山泉店,因生产台账和销售台账上未显示金额,根据当事人的笔录,涉案食品的生产成本为1.5元/桶,销售价格为2元/桶,经执法人员核定,涉案的泉天下饮用纯净水货值总额为2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0元。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生产台账、销售台账和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亦提供了涉案食品不合格品处理单。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因涉案食品为快消品,召回数量为0。
(2)违法行为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先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泉天下饮用纯净水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指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处罚依据和情况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泉天下饮用纯净水数量较少,且货值较小,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泉天下饮用纯净水生产工序流程符合要求,能提供涉案食品生产台账和销售台账,无主观恶意且至今未发现当事人因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泉天下饮用纯净水引起食品安全事件,你当事人在得知涉案食品不合格后能及时进行召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依法减轻处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二、减轻处罚13000元。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