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指南
※房屋租赁相关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出租屋?
答:《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中规定,出租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用于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答:《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没有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房屋可以出租吗?
答:没有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房屋在没有《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可凭以下资料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证实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二)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情况检查意见书》。
(三)由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委托代办的(包括自然人、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人口计生部门与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哪些具体程序?
答:根据《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履行以下具体程序:
出租屋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或第十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服务站办理,经办理人员初审合格的,开具收件凭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3日(特殊情况不超过5日)内完成。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到服务站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服务站,区建设局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
六、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出租人有以下义务:
(一)保证出租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三)不得向无证照经营的单位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在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到房屋所在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办理暂住证,协助有关行政部门、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六)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七)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八)出租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出租人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缴交房屋租赁的有关税费;
(十)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房屋承租人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二)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
(三)必须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应持有本人有效的婚育证明,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四)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五)留宿他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报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六)将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租登记手续;
(七)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八)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劝阻、检举;
(九)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十)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问题解答
一、个人或单位出租房屋要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吗?
答:个人或单位出租房屋,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与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出租屋主的治安责任不因委托关系的发生而转移。
二、出租人应履行哪些治安责任?
答:出租人必须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承租人入住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
(三)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四)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
(五)及时排除治安隐患。
(六)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七)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出租屋承租人必须履行哪些治安责任?
答:出租屋承租人必须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及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申报注销。
(二)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留宿他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并在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报告。
(四)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3日内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五)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劝阻、检举。
四、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出租人违反下列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补办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报告承租人退租情况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六)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七)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流动人员及出租屋承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流动人员及出租屋承租人违反下列流动人员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的,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二)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使用过期暂住证,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遗失暂住证或者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屋消防安全相关问题解答
一、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答:出租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存有火灾隐患的。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哪些消防规定:
答: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消防规定: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协助承租方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承租人的消防违法行
为应及时要求承租方整改并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三、承租人必须遵守哪些消防规定?
答: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消防规定: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认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二) 熟悉租用房屋的布局、设施结构,了解消防设备、
器材的配备性能、数量、质量、使用方法。
(三)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出租方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办理暂住证相关问题解答
一、什么人需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办理暂住证?如何办理?
答: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在3日以内应向暂住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务工、经商人员,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暂住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到现暂住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办理换证手续;遗失暂住证或者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的,持证人应当在3日内向现暂住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流动人员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由雇用单位、雇主负责申领暂住证。
二、流动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流动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三)已按要求填写的《暂住人口登记表》。
三、流动人员申办暂住证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员申办暂住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三)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证件照2张(用***技术输入人像制证的除外)。
(四)已按要求填写的《暂住人口登记表》。
※计划生育管理相关问题解答
一、什么人是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
答: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女性育龄人员(含居住在本市出租屋内的女性育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招聘雇用流动女性育龄人员的用工单位或雇主均属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对象。
二、流动女性育龄人员应当履行哪些计划生育义务?
答:流动女性育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流动女性育龄人员必须持有《服务证》或《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服务站办理查验证登记手续,填报流动女性育龄人员计划生育信息资料,无户籍地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的,须在规定的4个月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发放的相关计生证明。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二)现孕、当年有生育行为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户籍地乡(镇)或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的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
(三)流动人员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参加一年三次的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已生育者应及时采取以下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应首选结扎措施;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四)如实申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出租人应履行哪些计划生育义务?
答: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与出租屋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主动向租住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三) 配合协管员做好租住人员中女性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 出租人不得向没有《婚育证明》、《服务证》的流动女性育龄人员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或居住人员怀孕或生育的,及时向服务站报告,并协助处理。
(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应当停止租赁及时收回房屋:
1、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
2、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服务证》或经查验证明不合格的,逾期不补办户籍地相关计生证明的。
3、不符合政策规定怀孕或生育的。
4、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四、流动女性育龄人员未办理或不交验《婚育证明》或《服务证》要受到什么处罚?
答:流动女性育龄人员未办理或不交验《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经服务站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该处罚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执行。
五、流动女性育龄人员虚报瞒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或骗取《婚育证明》要受到什么处罚?
答:流动女性育龄人员虚报瞒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骗取《婚育证明》的,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由当地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出租人或承租人、用工单位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受到什么处罚?
答:发现出租人或承租人、用工单位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服务站应及时报告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予以制止。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由当地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