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管听告字(2009)第285号李秀珍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公 告
明管听告(2009)第285号
李秀珍:
本局处理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已经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局经采用多种送达方式,仍然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局明执听告字(2009)第285号听证告知书(含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该告知内容:对你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9268元。该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本告知书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或于本告知书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注:本公告采取张贴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