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0933号原告管军诉被告佛山市粤家园饮料有限公司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粤家园饮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8)粤0605民初20933号原告管军诉被告佛山市粤家园饮料有限公司、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0605民初2093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粤0605民初209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593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刘淑华及唐汉冰组成,由莫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2018)粤0605民初20933号民事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粤家园饮料有限公司、王刚的银行存款4659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管如宝和管飞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2849.65元,由申请人管军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