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CA服饰公司罗忠林)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CA服饰公司(罗忠林)(公民身份号码:5113***********198):
经调查,你经营的无牌企业CA服饰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陈才伟等7名劳动者的工资81189元,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对你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南人社监催字〔2019〕7-2号。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公示期为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南人社监催字〔2019)7-2号
2019年4月22日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南人社监催字〔2019)7-2号
被催告人: CA服饰公司(罗忠林)
你经营的无牌企业CA服饰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陈才伟2018年5月份工资3400元;未及时足额支付刘建容2018年5月份工资4700元、6月份工资4958元;未及时足额支付郑梦遐2018年5月份工资***15元、6月份工资7500元;未及时足额支付覃燕2018年5月份工资3813元、6月份工资5700元;未及时足额支付倪福光2018年4月份工资4000元、5月份工资12000元、6月份工资12000元;未及时足额支付谢远盛2018年4月份工资2450元、5月份工资***50元;未及时足额支付张志华2018年5月份工资3133元、6月份工资4670元。上述合计未及时足额支付陈才伟等7名劳动者的工资81189元。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8 年8月 2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人社监(理)字〔2018〕7-807—814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不服,可于2019年4月25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地址: 大沥镇盐步大道北立交桥东侧 邮编: 528247
联系人: 杨啟昌、卢铭强 电话: 85763223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