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0575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天利和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远明秦志强万里亓贵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秦志强、万里、亓贵川: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0575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天利和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远明、秦志强、万里、亓贵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秦志强公告送达本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确认函、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万里、亓贵川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确认函、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1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刘远明、秦志强、万里、亓贵川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374503元及利息(利息以37450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冼伟芬、人民陪审员范用琼、黄恒光组成,审判长由冼伟芬担任。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