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0704号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亚庆: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凤腾皮料店诉被告李亚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0704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李亚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9712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凤腾皮料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580.5元(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凤腾皮料店已预交580.5元),由李亚庆负担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凤腾皮料店预交的580.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