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12〕36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股份合作经济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NHZJ2012008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2012〕36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股份合作经济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发展委员会、机关各办(局),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股份合作经济社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股份合作经济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镇农村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村(居)集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办公室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海区村(居)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等九个文件的通知》(南办发〔2011〕7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辖下的经济社。委托代理农村财务的中介机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镇城乡统筹局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农村财务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农村财务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监中心”)为镇农村财务管理监督部门,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九江镇分局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部门,镇财政局是财政专款监督部门。村(居)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村(居)资产办公室”)是村(居)经济组织和自治组织资产和财务的业务管理机构,协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济社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其集体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五条 经济社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法律主体,独立接受审计监督和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经济社必须单独设账,所有账务、资金、资产必须纳入镇财监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经济社要完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经济社必须向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缴纳公共服务经费。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经济社按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财政专项款集中在村(居)社区服务中心的财政专项资金结算账户统一管理。禁止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杜绝开设网银业务,谁开设谁负责。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纳入镇财监中心管理。严禁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严格控制库存现金,实施备用金管理制度。每日库存现金限额1000元,超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货币资金要做到日清月结,不能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在账户中划拨款项或取款的,须经经济社社长审批签名。所有收入一般要通过银行结算,提供银行账户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直接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加强账户管理,实行银行结算专用章与支票分管制度,村(居)资产办公室主任管银行结算专用章,出纳员管支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必须留有经济社财务结算专用章和社长、出纳员印章。
第十一条 经济社在银行购买的支票,必须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支票使用登记簿,做好支票的领用、核销和开出登记工作,明确由出纳员领用和开出支票,会计负责核销。
第十二条 经济社必须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财务开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相关人员责任等事项,具体由各经济社参照下列内容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制定。
(一)支出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社长或社委成员共同审批(原由社委会成员集体审批的,要尊重历史习惯不改变);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社委成员共同审批;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社委成员同意通过,报联席会议审批。
(二)股份分红:由社委会根据年度收益情况研究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经联席会议审批,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送镇财监中心备案后,方可发放。
(三)征地补偿和土地流转收入分配:由社委会根据相关提留规定,制定具体分配方案,交联席会议审批,送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发放。
(四)单项(含购置和新建资产)开支: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通过《佛山市农村管理信息系统》,由经济社社长监控审核方能支出;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支出,还必须经镇财监中心监控审核方能支出。
(五)专项资金(指有特定或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拨款部门批准的项目和用款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除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单独设置专户外,其余财政专项资金均要在村(居)委会的财政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凡属财政专项资金必须纳入镇财监中心监管。
(六)经济社必须依法修订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成员组成、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股权配置、财务管理、股份分红、征地补偿和土地流转收入分配、章程修改等主要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经村(居)党组织审定,报镇城乡统筹局农村工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提交本社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开支的时候必须持有效票据,要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并加具审批意见。对汇总单据的附单应当注明经手人,如属实物性开支还要有验收人签名,出纳方可报销入账。工作人员报酬、补贴(助)款和股份分红的发放,应以“签收表”作为支出凭证,若以银行转账支付的,要有银行转账清单作为支出凭证;不得滥用“支出证明单”。
第十四条 严禁挪用集体资金或公款私存。私人不得借支集体资金。因公出差或业务需要暂时借款的,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经经济社社长批准,方可按制度办理借款。借款人必须在业务完结后5天内返纳结算,凡超时返纳报销的,审批人有责任追回借款。
第十五条 建立稽核制度,加强约束机制。出纳员每月25日进行月结,结账必须做到账账、账表和账款相符,并于每月月末前将上月的所有原始单据、现金收付报告单、银行存款对账单等(发生月末未达账项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至村(居)资产办公室主任。村(居)资产办公室主任会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进行理财和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进行盘查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于下月1日前交由驻镇会计核算。若因出纳员迟交单而延误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审单及入账的,出纳员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规范使用票据。经济社使用票据应当是税务部门的***、职能部门指定票据和镇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印制的《南海区九江镇集体组织收据》,严禁使用自购和其他票据。
第十七条 票据领用。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完善领、销、存手续。镇财监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入库、领用、核销工作,不定期对村(居)委会的票据进行检查。村(居)领用票据时,由村(居)资产办公室的票据管理员按所需用量向镇财监中心申请领取;领取票据后按《佛山市农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做到月票月核,年票年清,并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
第十八条 票据使用。实行票款分离,严格实行专人开单、出纳员收款、村(居)资产办公室主任盖章的管理制度。领用票据时,票据管理员对核算单位按票据号码进行分段分号领用,建立票据专用登记簿,由领票人签领。对开出的收据,出纳员负责收款,票据管理员必须***票据收款情况;如果未收到款项的,票据管理员根据系统报警情况,监督出纳员及时催收款项;月末,对未收到款的票据实行登记管理。
村(居)资产办公室票据专管员每季度对票据清库一次,对清库中发现票据丢失、毁损情况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核销有关票据。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本村(居)、组公布栏和报刊登载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后写出书面报告,并于事发后十五日内报镇财监中心处理。
第十九条 票据核销。使用后的经济社票据,应及时交回镇财监中心进行核销。镇财监中心按照“限量领用、验旧领新”的原则,先对上批领用的票据进行核销,按核销票据数量发放新的票据。旧的票据没有核销,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每年3月底前,经济社向镇财监中心缴销上一年所有领用的票据,镇财监中心票据专管员核销后重新发放新的票据。核销后的票据存根联由镇财监中心加盖“票据核销专用章”后退回村(居)资产办公室保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分为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三类。
第二十一条 经济社使用年限1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的生产工具和设备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济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用固定资产和公益性用途等固定资产均要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要按月计提折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时采用分类折旧率计提。具体折旧使用年限为:
(一)房屋及建筑物40年;
(二)办公设备8年;
(三)机器设备10年;
(四)通讯设备8年;
(五)基础设施20年;
(六)其他10年。
预计净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
第二十三条 建立资产台账管理,分类登记。每年10月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11月做好清查结果账务处理,12月确保资产账实相符。资产的变动要及时在《佛山市农村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管理。
经济社不得以个人名义购置资产(包括土地、物业、其他资产),也不得擅自将原属集体资产挂靠私人名下。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除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外,还必须附有工程合同、工程预算、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书、施工图纸等资料入账,不得长挂“在建工程”科目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经济社在新增(含购置和新建)资产前,由社委会制定或委托有关单位制定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实施方案等。项目标的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项目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提交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方案经相应会议表决通过,报联席会议审核,公示5天无异议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购置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处置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5万元以上的,提交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所作决定经相应会议表决通过,报联席会议审核,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体农用土地的承包一般以经济社为单位统一发包,由社委会制定发包方案,按照发包对象和面积大小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讨论通过,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并将发包方案张榜公布。
(一)面积5亩(含5亩)以下的发包,由社委会讨论制定发包方案,公示5天无异议后才能组织公开交易。
(二)面积5亩以上、10亩(含10亩)以下的发包,由社委会提出发包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才能组织公开交易。
(三)面积10亩以上的发包,由社委会提出发包方案,并经成员大会或户主会议讨论通过,方能发包竞投和签订相关合同。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包方案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才能组织公开交易。
1. 对社外公开发包的;
2. 承包年限在5年(含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农用地发包。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招投方案须提交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才能组织公开交易。
1. 单宗合同连片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上的;
2. 承包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或使用权属集体的国有用地)的出租,由社委会制定方案,按面积大小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进行公开交易。
(一)单宗合同出租面积在1亩(含1亩)以下,且出租年限在5年以下的,由社委会讨论制定租赁方案,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二)单宗合同出租面积在1亩以上、5亩(含5亩)以下,且出租年限在5年(含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由社委会讨论制定租赁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才能组织公开交易。
(三)单宗合同出租面积在5亩以上,或出租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由社委会讨论制定租赁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组织公开交易。
第三十条 经济社的厂房、店铺等物业的租赁,由社委会制定方案,必须按权限召开不同层级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进行公开交易。
(一)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且出租年限在10年以内的,由社委会讨论制定租赁方案,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二)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出租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的,由社委会讨论制定租赁方案,提交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才能组织公开交易。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或使用权属集体的国有土地、厂房、店铺等物业的抵押、拍卖、出让或转让,不论标的金额大小,由社委会讨论制定初步方案,报联席会议审查备案后,提交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进行公开交易。
第三十二条 集体资产交易( 包括农用土地的出租;非农建设土地或使用权属集体的国有土地的抵押、拍卖、出让或转让、出租;厂房、店铺等物业的租赁、抵押、拍卖、出售、出让或转让)前,事先必须按照民主议事权限,相应召开不同层次会议表决通过后,严格按照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三条 经济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三十四条 经济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由社委会制定投资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镇财监中心备案。
第六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济社财务收支活动要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前,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原则,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在组务公开栏上公布,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负责监督实施,并报镇财监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经济社应当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各项资金,一般不得超过预算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在资金保证的前提下,由经济社领导班子讨论研究,经联席会议决定,提交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年度终了时,经济社要及时清理和核对往来款项,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本年度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写年度财务分析报告,提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前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济社要加大债务清理力度,全力化解已形成的各种债务,确保资产真实和完整。对应收款等债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收,防止坏账损失。
第三十九条 应收款减免或核销,按相关会计制度执行。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核销的,可按相关程序实行账面注销,建立备查本登记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经济社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借贷资金,不得为任何人、任何单位提供担保贷款和资产抵押。如因集体经济发展及公共建设需要借款(新举债)的,必须提交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财监中心审核及镇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经济社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要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债权不超过诉讼时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讨。
第四十二条 每年10月底前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11月调整变更数目,12月做到账实相符。对所有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在组务公开栏上公布。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本单位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章 收益及其分配
第四十三条 经济社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第四十四条 经济社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之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四十五条 每年年终经济社要按规定严格核实当年的收益总额,依法交纳税收后,按照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对经济社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进行分配,经济社本年实现的收益加年初未分配收益(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分配收益总额。具体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村民小组行政运作经费。用于上调给村民小组的日常人员报酬、办公费用,确保村民小组正常运作。
(二)提取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统筹的公共服务经费。用于上调给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的公共服务、公益性开支、公共事业等费用,确保村民小组正常运作。
(三)提取公积公益金。在扣除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统筹的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后的余额,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可用于转增股本、弥补亏损和弥补福利费。公积公益金转增资本或股本、弥补亏损和弥补福利费后的余额不能低于当年提取的数额。
(四)提取福利费。在扣除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统筹的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后的余额,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荣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村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
(五)向投资者分利。
(六)其他。
第四十六条 经济社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联席会议决定后,报镇城乡统筹局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于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50%纳入福利费专款管理,用于社会保障安排;20%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集体经济;30%以内可以分配到个人。相关分配、提留方案由经济社提出后,经联席会议决定,报镇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济社土地、物业等资产的租赁或承包,必须按照《九江镇农村合同管理制度》,使用镇统一的合同范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书》、《鱼塘承包合同》、《种植租地合同书》),并统一由村(居)资产办公室录入《佛山市农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耕地、鱼塘等农地承包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集约连片经营或农业示范园区的农地承包期限可延长至30年;集体建设用地、物业出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集体资产的承包金或者租金单价不得低于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的租金平均价格。租金价格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递增,每次递增的间隔年限不得超过5年。严禁以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明租暗卖”的行为。
第五十条 合同的签署人是经济社的法定代表人,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负责。其他人员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第五十一条 经济社的合同,由村(居)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处根据合同事项议事表决结果和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批复资料等进行鉴证,鉴证单位要把好鉴证关,严格审查好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五十二条 村(居)资产办公室设立合同管理员,负责经济社合同的管理工作。实行合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后,必须5天内将合同交由会计进行入账登记,做好合同的归档管理,每月20日前在组务公开栏上公布合同款收缴情况。
第十章 印章管理
第五十三条 村(居)组(社)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统一由村(居)资产办公室安排专人保管。村(居)资产办公室专设一个印章保险柜,保险柜门的钥匙由村(居)资产办公室主任保管,里面小抽屉的钥匙分别由村(居)委会、经济社指定的专人、村民小组长、经济社社长保管。
第五十四条 因工作和财务关系在银行、税务等部门留档的个人印章,由个人负责保管,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临时保管的,要双方签署印章托管委托书,并由社长批准。
第五十五条 村(居)资产办公室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对每次使用公章、财务专用章的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日期、使用单位、办理事项、使用人、审批人、盖章份数等。
第十一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财务收支公布表和财务预决算表等。
第五十七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经济社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并于每月16日前将有关财务报表交回村(居)资产办公室。村(居)资产办公室每月20日前将有关财务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在组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五十八条 村(居)资产办公室必须建立档案室,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负责经济社的资产台账、合同、财务、文件、会议记录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及有关财务软件备份资料等资料的分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健全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专人保管,责任到人,严防档案资料的毁损、散失和泄密。没有取得村(居)资产办公室的授权或同意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查阅、复印或借调任何档案资料。否则追究档案管理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第六十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是经济社的财务监督机构,一般由3人或5人(人数不能为偶数)组成。
第六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月末前必须召开民主理财会议,按照先审单后入账的原则,对经济社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逐笔审核,并出具民主理财报告书,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签名后交由会计人员入账。在开展理财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签名确认,并作为组务公开资料归档。
第六十二条 每月20日前,经济社要将各类财务公布表、民主理财报告书和中介机构审核报告等在组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布,接受成员的监督,财务公布的内容要做好归档保管。年终要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并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除公布每月的内容外,还要将资产情况、预决算、收益分配、财务分析报告等情况进行公布。财务公开格式和内容统一按区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对于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征地款、对外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要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六十三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处理事情要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滥用职权、处事不公、故意扰乱经济社正常运行。在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意见不统一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成员内部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必要时向当地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但对外必须要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作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集体意见,绝不能因个人问题而影响财务公开,否则追究个人责任。
第六十四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出现拒不审单或审单后不出具民主理财报告的,由经济社以书面形式向镇农村财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在镇农村财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由村(居)党组织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暂代理财,绝不能因不理财而延误做账时间和延误村务、财务公开及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等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五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对经济社领导班子财务开支解释有异议的,可直接向镇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但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相关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若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的,相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章 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审计机构设置和职能:
镇城乡统筹局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经济社的经济审计工作,制定经济社审计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审计的内容:
(一)一年一审。财务状况的年度例行审计。
(二)离任审计。对主要负责人离任(换届)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专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经济事项的专项审计。
第六十八条 镇财监中心对经济社的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组织交叉汇审。
第六十九条 镇城乡统筹局农村工作办公室、财监中心实施审计***回访制度,对经济社审计发现的问题,敦促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章 财务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经济社不设置财务机构,财务账目统一交由中介机构记账和镇财监中心监管。村(居)统一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集中在村(居)委会办公,统一协调管理好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的财务统计工作和村(居)、组务财务公开工作,协助经济组织搞好各项财务、资产、合同管理工作,协助镇财监中心做好各项工作。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工作人员要配有合同管理员、预算管理员、资产管理员、资源管理员、票据专管员,党风廉政信息管理员,以上岗位可以一人多岗或多人一岗。村(居)资产办公室人员名单报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出纳员不能担任债权债务管理、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村(居)资产办公室主任的任免和调换,要经镇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和备案。村(居)资产办公室主任的亲属(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七十三条 经济社的领导及亲属(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经济社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镇财监中心备案,送财务中介组织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城乡统筹局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九江镇农村财务管理和村(组)务、财务公开暂行办法》(江府〔2006〕4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农村 集体经济 财务管理 办法 通知
中共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