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7415号案原告王霞与被告黄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晓明: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7415号案原告王霞与被告黄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741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黄晓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霞归还借款本金147300元,并应以147300元为本金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上限)自2018年5月9日至付清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霞负担59元,被告黄晓明负担324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王霞已预交的受理费324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