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示—限期改正指令书(金叶华)
金叶华(佛山市禅城区宇霞制衣厂经营者):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佛禅祖人社监改令字〔2015〕567号),限你单位在接到指令之日起三天内足额支付彭亚等38人名工人在职期间的工资109111.5元。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8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佛禅祖人社监改令字〔2015〕567号
金叶华(佛山市禅城区宇霞制衣厂经营者):
你单位在工资分配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未按时足额支付彭亚等38名工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共计109111.5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下达指令如下:限你单位在接到本指令之日起三天内足额支付彭亚等38人名工人在职期间的工资109111.5元。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三天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祖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逾期不改正或未按照要求报送整改情况和书面证明材料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张国强李悠然 联系电话:0757-83266147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