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关于报送201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材料的通知
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请你单位报送201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材料,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1月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请于2013年4月30日前向发证机关(区财政局或镇、街道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1);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与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标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逾期不报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如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或办公地点发生变更,请另填《佛山市禅城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表》(***2)一式两份,报送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各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的工作单位必须与实际工作单位一致。如有变动,应在报送代理记账机构材料前办妥个人工作单位变更登记手续。
四、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填写《佛山市禅城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注销表》(***3)一式两份,于2013年4月30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批准证书,逾期不办将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各代理记账机构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有关表格,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区财政局和各镇(街道)财政局将根据报送的材料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