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9日
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和《***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由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共同构建,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高频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以相对小型、分散的设施为主。城市雨水管渠系统主要控制1—1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传统排水系统的管渠、泵站等灰色雨水设施。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主要控制10—10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大型的自然或人工调蓄水系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系等项目的立项、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 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立项予以把关。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部门依职能牵头负责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水系、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审查(备案)、建设监督和管理,依职能分别建立相应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相关工程措施作为施工许可环节的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检查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二章 规划、立项、设计管理
第五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区域内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系等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强制性指标。
市、区级和各控规单元均应当分层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各控规单元海绵城市专篇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六条 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发展空间开发管制要素。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七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建设,海绵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各行业内的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将不得或不宜建设海绵设施的项目类型纳入豁免清单。在应建尽建的前提下,属于豁免清单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及规划设计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要求。豁免清单由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内容。财政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对建设海绵设施的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及主要建设内容,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投资额及社会效益情况。
第九条 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
土地划拨(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未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未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根据上层次规划或相关技术指引中的分类指标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并作为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已审批未开工或已开工未完工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前提下,可依法通过设计变更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当编制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指标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计算书(雨污管道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设施规模计算、指标核算情况表等)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设计内容。
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进行形式性审查。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进行技术审查。受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在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程措施设计中落实已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的设施规模及控制指标。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受委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并针对其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不得降低。
第三章 建设、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二条 海绵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落实,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海绵设施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节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对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施工或功能性检测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随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移交。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海绵设施移交后应当及时确定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维护监管。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部门依职能牵头制定相应领域海绵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制度。
负责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海绵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