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提高我市优抚保障水平,根据佛府办〔2006〕212号文件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调整全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具体如下: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全市五区统一按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
二、孤老优抚对象和抗战时期老复员军人按规定比同类对象标准提高30%。
三、部分对象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四、提高标准后所需的补助经费,除中央、省、市下拨的优抚事业费外,其余的按照“市辖五区事权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自行解决。
***:佛山市2013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
佛山市2013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类 别 | 标 准 |
烈属、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1,700 |
病故军人遗属 | 1,570 |
在乡老复员军人、 非在职残疾军人 | 1,210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960 |
“五老”人员 | 780 |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 500 |
老年烈士子女 | 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