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关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音频)
为了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的工作,针对“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一律采取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2017年11月1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现就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中停止适用的条款均是与公租房租金补贴有关的条款;公租房租金补贴取消后,廉租保障对象所支付租金与通知修改前保持不变,仍然只承担公租房租金的10%。
二、按照《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不再以“先收后补”的方式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而是由廉租保障对象直接交付10%的公租房租金;此举简化了后续补贴环节,减少了办事程序,优化了办理流程。
三、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享受廉租保障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
(三)申请人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居民且已经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者《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
(四)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租金减免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每人可享受减免租金面积为15平方米,但每个家庭减免租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五)《通知》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