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220号(深圳市天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220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天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8J
法定代表人:陈有仁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美宝工业区第7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21日,我局委托光明环保执法人员到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美宝工业区第7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设厂从事纸箱、纸盒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分纸、裁剪、印刷、啤机加工、切角、打钉、包装等。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1台印刷机正在使用,印刷工序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宝环批[2007]606245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根据你单位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编制的审计报告,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1323606.82元;且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深圳市天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审计报告》、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8年11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2229号),责令你单位限期30日内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本条例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的规定。
2018年12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16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第四十条罚款标准处罚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二章§2.4.1裁量标准 未按照环评审批要求配套建设第(一)项污染防治设施-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按投资额5%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陆仟壹佰捌拾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12月26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