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关于收回A6090005宗地部分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的决定
深圳市拓达胶纸带有限公司: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我局于2016年6月21日已向你司发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深规土光〔2016〕49号)。鉴于你司一直未予接受补偿条件,现根据《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十条规定,作出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收回土地面积。按照我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回你司A609-0005宗地2206.1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将用于道路建设。
二、收回土地评估价。根据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关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甲子塘路南侧深圳市拓达胶纸带有限公司A609-0005号宗地拟收回部分土地(土地面积2206.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估价报告》,2206.1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评估补偿费用为388.7284万元。
你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联系领取上述补偿款,逾期,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理清土地上与第三方经济关系并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移交我局,逾期未移交,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迁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联系人:麦汉槟,联系电话:27403574
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