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委办关于坪山区2022年第一批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及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件的通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按照《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深应急规〔2020〕3号)的规定,坪山区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措施。2022年1-2月份,坪山区无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现将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深圳市隆达兴模具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2021年9月8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隆达兴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能提供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询问现场主要负责人确认,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4”实施标准第一档第1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900元(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深圳市颐宁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案
2021年9月29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颐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项)职责”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能提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资料,并经询问现场主要负责人确认,该单位未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1”实施标准第一档第1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安博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1年10月9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安博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该单位一楼废品仓库储存约1180㎏危险化学品(具体包括改性聚烯烃约230㎏、二甲苯约500㎏、醋酸乙酯约220 ㎏、胶粘剂约230㎏),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这些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已于2021年10月9日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1年10月29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版)》违法行为编号“3031”实施标准第一档第1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报。
坪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