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龙华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8年11月26日,龙华区财政局(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龙华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促进企业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及定义、构建责任体系、实行公开交易、规范决策审批、完善企业内部监督、落实责任追究等内容。
在该意见第三点“构建责任体系”中,规定了相应单位的管理职责,区国资委是企业采购的监督主体,企业是采购活动的实施主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企业进场采购的服务主体。
(一)货物和服务采购审批程序
1.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主要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需求方案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提交资料至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相应采购流程进行。
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公开招标的,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2.单笔金额低于100万元的货物采购、单笔金额低于50万元的服务采购,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采购。
(二)建设工程招标采购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建设工程未达到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招标的限额标准,但符合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限额标准的,根据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有关管理办法规定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三、解读机关
本指导意见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