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区安监局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区安监局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安监局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
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受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为全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组织健全、分工和职责明确,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业务的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套独立办公场所和办案需要装备等。
二、委托执法的范围
街道(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三、委托执法权限
区安监局委托街道(镇)行使以下执法权限: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适用一般程序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对适用一般程序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委托程序
凡符合各项委托执法条件的街道(镇),在与区安监局签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之后,开展委托执法工作。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执法活动的依据、权限、期限;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职责;委托机关、受委托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委托执法的监督管理
区安监局负责对受委托街道(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街道(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二)定期组织受委托街道(镇)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提供受委托街道(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四)加强对委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街道(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五)报请区法制部门暂扣或收缴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街道(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街道(镇)应当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四)实施委托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规范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五)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在次月的第3个工作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六)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七)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八)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六、委托执法的相关问题
(一)根据省安监局、省法制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09〕88号)的精神,区安监局对条件成熟的街道(镇)先行委托,成熟一个委托一个,力争今年底前全面完成委托执法工作。
(二)各街道(镇)组织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制部门举办的法律培训,申领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区安监局制订岗前培训计划,安排人员对街道(镇)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文书填制、执法监察程序等方面的辅导和培训。
(三)本实施方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委托△ 安全生产△ 执法 通知 |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区各人 民团体,林百欣科技中专。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