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复决〔2021〕73号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1〕73号
申请人:庄某,男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路89号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深圳市某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未依法办案,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编号:1440***********191***62390),申请人称其2021年6月26日在被举报人于天猫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铜之光旗舰店”购买了一台集成吊顶灯。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被申请人在此举报前已接到关于被举报人的类似举报,被申请人此前曾于2021年4月1日下午前往被举报人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同富裕工业园25号401现场核查,经核查,现场为施工场地,经询问同富裕工业园物业经理了解到,该处无深圳市某灯饰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经查,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同富裕工业园25号401不存在深圳市某灯饰有限公司;因当事人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无法查询,我局已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中止调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所作出的上述处理结果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予以立案调查。在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时,被申请人发现其未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注册登记预留的号码发送短信要求其前来接受调查,但被举报人未予回应,拨打电话也联系未果。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被申请人决定暂时中止调查,符合前述规定。中止调查并非一个终局性的行政行为,属于过程性、程序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庄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