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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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近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转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市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将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市财税部门将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预计2019年下半年可为我市相关企业减轻负担约190万元。(附注:原征收政策为国家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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