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复决〔2019〕81号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19〕81号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民派出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13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19年8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案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确认被申请人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产(申请人的车辆)的行为违法;
3.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案件作出结论并依法作出处理;
4.责令被申请人追回涉案财物(申请人的车辆);
5.责令被申请人清除涉案财物(申请人的车辆)自2019年3月11日交付给被申请人后的违章记录并按照规定处置涉案财物。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未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被申请人,擅自处置涉案财产,并拒绝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涉案人员信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因服刑长时间未使用涉案车辆(车牌号为粤B5UK99的奔驰ML350汽车),刑满释放后发现涉案车辆无故出现在某车行处。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以试车为由,将涉案车辆开至被申请人处,并向被申请人报案,要求被申请人维护保护申请人财物。被申请人接收涉案车辆后,不给与办理手续,在申请人多次要求下才出具《报警回执》,被申请人让申请人等待通知,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关于该案处理结论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为了解案件进程,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了解案件情况,被申请人口头告知已将涉案车辆在申请人报案当日交由相关人员开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明确相关人员身份并给与书面报告,但被申请人拒绝透露。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人报案后依据上述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但至今被申请人从未将案件结论告知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擅自将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涉案车辆(申请人已经提交证明证明车辆属于申请人)交给不知姓名人员使用,至今已经产生多个交通违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并且擅自处置涉案车辆未告知申请人,拒绝提供相关涉案人员信息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及部门规章,而且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法定职责,依法更正其违法行为并要求其赔偿涉案车辆违法使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即清理所有违章处罚),特此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3月11日16时许申请人魏某亲临被申请人报案称: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牌号为粤B5UK99的一辆奔驰ML350越野车,其于2015年6月份将该车借给朋友王某鹏,2015年7月15日自己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至201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发现该奔驰ML350越野车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某车行待售,其遂到车行以佯装购车试驾名义将车开至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申请人魏某所报事项属于民事纠纷,口头告知其派出所没有进一步处置职权,建议双方友好协商或其他法律途经解决,并提供平台让申请人魏某与某车行人员协商处理,后协商未果。因某车行能够提供其合法取得该辆越野车的相关手续、转款记录等资料证明,该车由某车行领回以维持原占有状态。
一、申请人魏某到被申请人报警事项,要求解决、确认车辆权属争议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被申请人没有相关法定职责。
经询问,申请人魏某陈述牌号为粤B5UK99的奔驰ML350越野车是自己于2013年购买并登记自己名下,后于2015年6月份借给朋友王某鹏,随后自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至201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后才发现该车在某车行待售,遂以试驾名义将车开至被申请人报案,以寻求被申请人确认该车辆为其所有。根据初步调查的相关人员陈述及材料显示,该车辆是王某鹏于2015年6月份以28.5万元抵押给黄某彬,2015年10月黄某彬以债权转让方式给某车行张某龙,其又于2016年11月转给陈某,陈某最后于2019年1月转让回某车行至申请人魏某报案前。牌号为粤B5UK99的奔驰ML350越野车虽登记在申请人魏某名下,但某车行实际持有该车车辆、钥匙及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并能够提供相关来源证明材料,现无证据证明某车行提供的证明材料系虚假或伪造,亦无证据证明其采取非法手段或法律明令禁止方法获取车辆。申请人魏某与某车行对于该车辆权属及状态争议应属民事纠纷,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没有解决双方该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就具体事项向一个没有法定职责的机关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不会也不可能当然获得有效救济。
二、申请人魏某到被申请人报警事项及内容,未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事实发生,相关处理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申请人是公安派出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有查处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申请人魏某所报警事项及内容是对于车辆的权属等争议,明显属于其他民事纠纷,不属于办理的刑事案件和治安行政案件,被申请人未发现有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和其他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申请人魏某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是其个人认识和理解错误,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魏某的报警事项及时受理和登记,判断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后口头告知其应当其他合法途经处理,已履行接报警职责、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魏某的报案、报警事项有及时受理、网上登记和进一步处理的职责。2019年3月11日下午,被申请人接报后立即受理其报警,对其制作询问笔录,并于当日进行网上登记,根据报警笔录显示主要目的为请求被申请人对其与某车行之间关于牌号为粤B5UK99的奔驰ML350越野车权属确认问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判断为民事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遂口头告知并建议双方友好协商或其他法律途经解决,其未提出任何异议,随后被申请人提供平台由双方在办公室协商。被申请人已经按照规定积极履行了及时受理报警、网上登记和处理告知职责,既便双方协商未果,被申请人仍然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寻找相关人员制作笔录,收集资料,已积极充分履行了接报警的法定职责、义务,相关处理符合规定,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事实。
四、被申请人恢复该车由某车行原占有状态的行为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魏某于2019年3月11日到某车行佯装购车、试驾,后取得车辆开至被申请人报案,该取车行为属于私力救济,与当下倡导法治社会相悖,现代法律仅认可私力救济只有两种,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私力救济逐渐排斥在法治之外。根据调查,某车行能够提供其取得该辆越野车的相关手续、转款记录等资料证明,该车由某车行领回以维持原占有状态的处理并无不当,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牌号为粤B5UK99的奔驰ML350越野车有无交通违章没有证据证明,即便有违章也不是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所为,申请人魏某请求处置车辆交通违章记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申请人魏某报警请求内容的法定职责;对其报警事项处置的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复议申请或维持被申请人处理。
经查:2019年3月11日15时许,申请人驾驶一辆奔驰SUV汽车(香槟色,型号:ML350,车牌:粤B5UK99)到被申请人福民派出所报警称怀疑自己名下的该汽车被其朋友私自抵押,要求被申请人扣押该汽车。
经调查,申请人称自己于2015年6月在深圳市福田区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把该汽车借给王某鹏(身份不详)。2015年7月,申请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随后被判刑。2019年1月,申请人刑满释放后,开始寻找王某鹏并查找该汽车的下落,但未能找到王某鹏本人,后通过朋友了解到该汽车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某车行内销售。2019年3月11日,申请人以试驾为由将该汽车驾驶至被申请人福民派出所并报警。又经调查,2015年6月,王某鹏与幸某、秦某(上述三人系生意合作关系)拿着申请人将该汽车抵押给王某鹏的抵押协议、该汽车行驶证及该汽车找黄某彬借钱周转。约定王某鹏将该汽车抵押给黄某彬借款285000元,抵押期限为三个月。抵押到期之后,黄某彬联系不上王某鹏,就联系幸某。幸某称,不打算赎回该汽车并告知黄某彬可以自行处理该汽车。2015年10月,黄某彬以债权转让方式将该汽车转让给某车行。2016年11月,AC车行将该汽车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陈某,2019年1月,陈某又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该汽车重新转让给某车行。在被申请人查找王某鹏过程中,某车行负责人张某龙称王某鹏于2019年猝死。就申请人与某车行关于该汽车的归属权问题,被申请人经初查后已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系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被申请人无权扣押该汽车。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受理报警登记表》《深圳市公安局110警情》《转账记录》《银行回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查询》《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本案,被申请人是公安派出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有查处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职责。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魏某的报案、报警事项有及时受理、网上登记和进一步处理。2019年3月11日下午,被申请人接报后立即受理其报警,对其制作询问笔录,并于当日进行网上登记,根据报警笔录显示主要目的为请求被申请人对其与某车行之间关于牌号为粤B5UK99的奔驰ML350越野车权属确认问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判断为民事纠纷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口头告知并建议双方友好协商或通过其他法律途经解决,其未提出任何异议,随后被申请人提供平台由双方在办公室协商。被申请人已经按照规定积极履行了及时受理报警、网上登记和处理告知职责,既便双方协商未果,被申请人仍然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寻找相关人员制作笔录,收集资料,故被申请人已积极充分履行了接报警的法定职责、义务,相关处理符合规定,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事实。
申请人魏某所报警事项及内容是对于车辆的权属等争议,明显属于其他民事纠纷,不属于办理的刑事案件和治安行政案件,被申请人未发现有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和其他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申请人魏某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认可。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产(申请人的车辆)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申请人魏某于2019年3月11日到某车行佯装购车、试驾,后取得车辆开至被申请人报案,该取车行为属于私力救济,与当下倡导法治社会相悖。根据调查,某车行能够提供其取得该辆越野车的相关手续、转款记录等资料证明,显然对该车辆的权属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该车并非《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所称的涉案财物,故该车由某车行领回以维持原占有状态的处理并无不当,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三、关于被申请人是否该对涉案财物(申请人的车辆)自2019年3月11日交付给被申请人后的违章记录负责的问题。牌号为粤B5UK99的奔驰ML350越野车有无交通违章没有证据证明,即便有违章也不是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所为,申请人魏某请求处置车辆交通违章记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认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申请人魏某于2019年3月11日到被申请人报警,至2019年8月9日才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近五个月,已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依法驳回申请。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魏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