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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30日发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华区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发展,规范龙华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工作,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愿申请、综合评审、征求意见、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示等程序,每年开支不超出当年预算。

  第四条 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集体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龙华区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含原村委会、村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组建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股份公司”)。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先进奖励、转型补贴、生态保护激励、欠发达补助等。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股份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最近三年内,股份公司内部没有发生或已经妥善解决了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发生与该股份公司内部相关的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追究刑责的生产经营类、职务类违法违纪案件;

  (二)股份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进行经营管理,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第二章 先进奖励

  第八条 为激励先进,鼓励进步,对配合政府进行土地整备、招商引资以及经营进步较大的股份公司,给予先进奖励。

  第九条 区主管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对经营管理良好以及有明显进步的股份公司,围绕股份公司转型发展、规范管理、招商引资、配合政府进行土地整备等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制订综合评审标准。

  第十条 区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审标准,综合平衡各街道间发展差异,按区股份公司总数10%的比例,以得分高低评选出获奖股份公司。

  第十一条 对综合评审得分排序前3名的股份公司,每家奖励100万元;排序4-10名的,每家奖励80万元;排序11名及以后的,每家奖励50万元。先进奖励每年发放,奖励款主要用于股份公司及股东的集体福利支出,其中可用于表彰先进个人支出的部分不得超过20%。

  第三章 转型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股份公司加快房产确权。对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等,为股份公司所属(不含股份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建)产业类历史违建(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股份公司,按照补缴地价的40%给予登记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股份公司自主进行城市更新或自主开发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地等集体土地。

  (一)对股份公司自主进行城市更新的(其项目公司股权需100%为股份公司持有),项目成功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对项目竣工并完成工程结算的,可按股份公司实际承担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需经相关部门评审确定)的1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补贴。

  (二)对股份公司自主开发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地等的(其项目公司股权需100%为股份公司持有),项目取得区主管部门有关备案审查意见的,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对项目竣工并完成工程结算的,可按股份公司实际承担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需经相关部门评审确定)的1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股份公司提升产业空间。对股份公司自主改造厂房,对项目竣工并完成工程结算的,可按项目工程建设总造价(经相关部门评审确定或经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的15%,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补贴。

  对外合作开发升级改造且规划建成产业用房(产业用房建设面积占项目总建设面积50%以上)的,项目成功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对项目竣工并完成工程结算的,可按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需经相关部门评审确定)的15%,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五条 引导股份公司参与政府土地整备。股份公司以自有土地积极参与政府土地整备的,根据其整备土地面积大小,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给予单个项目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整备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股份公司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进入市场。对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共交易平台,挂牌方式公开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公司,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七条 鼓励股份公司与区属国企合作或自主实行物业统租统管。委托区属国企对股份公司自有物业进行统租统管,按区属国企统租统管的物业租金规模,给予第一年15%、第二年10%、第三年5%的物业统管补贴,补贴金额三年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对自主实行物业统租统管的股份公司,除自有物业租金外,按其统租统管的物业租金规模,给予第一年15%、第二年10%、第三年5%的物业统管补贴,补贴金额三年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股份公司发展先进产业、优秀产业、示范产业。对股份公司结合市、区规划和自身优势发展的产业项目,在开始实施后,按其策划咨询经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股份公司投资建设并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工业)园区,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股份公司兴办实业。股份公司在数字经济、物业管理、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创意、都市旅游、社区及工业园区配套服务等领域直接或参与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且该实业实际运营1年以上至申请之日仍正常运作的,按股份公司实际出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股份公司引进区外大型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股份公司引进当年或次年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大型企业的,按所引进企业当年或次年应付公司厂房租金的30%,以及按引进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周边环境配套资金补贴,合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鼓励股份公司发展商贸旅游业。股份公司用现有的土地、物业,引进下列企业,或建设大型专业市场的,给予公司如下资金支持:

  (一)引进大型连锁企业的,每新开一店(含配送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股份公司一次性资金支持:

  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支持40万元;经营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资金支持相应增加10万元,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新建或改造为10000平方米以上符合区产业导向的大型专业市场,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支持50万元;建筑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资金支持相应增加10万元,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三)以股份公司自有物业、土地引进新建4星级酒店,给予支持200万元;引进新建5星级酒店,给予支持500万元;

  (四)所引进酒店改造升级为4星级酒店,给予支持100万元;升级为5星级酒店,给予支持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促进股份公司拓展投融资合作。股份公司以现有的土地、物业、资金等作价入股形式,参与创投资金、产业园区、盈利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已开展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等合作,按其评估出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以配售募集股的方式引入融资的,按其评估的融资额的10%,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 促进股份公司转型升级发展。对经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转型升级发展试点的项目,给予100万的前期工作经费补贴,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按股份公司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鼓励股份公司引入专业咨询顾问。对股份公司聘请专业财务、法律、税务、土地物业开发等专业顾问,为股份公司提供常年咨询服务的,按当年咨询费用给予第一年20%、第二年15%、第三年10%,每类别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咨询费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 鼓励股份公司引进人才。股份公司聘用高学历和专业资格人才作为员工,且该员工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股份公司补贴: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原村民,每人每年3万元;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年5万元;

  (三)具有博士学位,每人每年8万元;

  每名人才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鼓励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等“三会”成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内大专以上学历并向股份公司申请报销学费的,给予股份公司全额学费补贴,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股份公司对外引进职业经理人。对股份公司新引进非原股民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项目公司总经理等协助公司经营管理的,且该职业经理人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按照每名职业经理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给予股份公司工资补贴,每家股份公司每年最多申报3人,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每家股份公司累计获得本项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35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股份公司引入“城市管家”。对股份公司成功引入物业公司作为城中村“城市管家”,并经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在服务期内给予第一年2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50万元的引入服务补贴。

  第二十九条 鼓励股份公司支持党建工作。对股份公司在本办法施行后,将集体土地或物业,无偿提供(使用期3年以上)给有关部门建成党校、党群服务中心等党建阵地,并经区委组织部认定的,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四章 欠发达补助

  第三十条 为促进欠发达股份公司经营发展,将人均集体有效分配在5000元以下的股份公司定为欠发达股份公司,欠发达股份公司名单三年一定(本条款施行后首次核定2019-2021年度,以此类推),核算并发放社保补贴金额采用事后补贴方式。

  第三十一条 给予欠发达股份公司社保缴费补助。

  (一)社保补贴对象为欠发达股份公司应缴社保的股东(不含已退休或未满18周岁的股东),由以下四类人员构成:一类是在股份公司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保的股东;二类是在家待业但由股份公司代缴社保的股东;三类是在家待业由股东个人自行缴纳社保且未享受临近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的股东;四类是在外就职由所就职单位缴纳了单位承担部分、本人仅缴纳个人社保缴费部分的股东。

  (二)对欠发达股份公司和股东个人承担的社保缴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即具体补贴第一、二、三类股东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含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档,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第四类股东个人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含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档,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对人均集体有效分配3000元以下的股份公司股东的社保缴费,按照养老保险(含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档,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对人均集体有效分配3000至5000元(含5000元)的股份公司股东的社保缴费,按照养老保险(含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档,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50%补贴。

  第五章 生态保护激励

  第三十二条 为促进环境保护和股份公司协调发展,给予受基本生态控制线和水源保护区规划影响较大或支持大型生态建设的股份公司生态保护激励资金。对于区政府同意纳入本专项资金内的支持大型生态项目建设的生态保护激励事项,由区财政部门保障资金,股份公司无需另行申请,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对位于水源保护区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股份公司,制定购置物业或产业用地计划,并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激励,专款用于购置物业或产业用地:

  (一)股份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20%以上,40%以下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和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激励;

  (二)股份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40%以上,60%以下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和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不超过400万元的激励;

  (三)股份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60%以上,80%以下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和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不超过600万元的激励;

  (四)股份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80%以上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和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不超过800万元的激励;

  (五)股份公司受影响面积比例,由股份公司自查自报,提交街道办核定。

  第六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四条 股份公司单项申请同时适用区其他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或本办法的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但不重复补贴。对股份公司已成功申请过相关专项扶持资金的同一项目,将不再受理;但按原扶持办法申报且未满补贴时间的,后续补贴年度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享受补贴的年度不再追加补贴。

  第三十五条 股份公司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应填写《龙华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向所在街道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股份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规模,以及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并说明申请事由;

  (三)申请先进奖励的,需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生态保护激励、转型补贴、欠发达补助的,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款项支付票据等;涉及欠发达股份公司社保缴费补助的,需提供上一年度股份公司股民名册;

  (五)申请拓展投融资合作、发展先进产业、优秀产业、示范产业、兴办实业补贴的,需提供项目或领域佐证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对股份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核,并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区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区主管部门对街道办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或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区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审,可视情况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评审合格的,按区级专项资金管理文件的规定审批。

  第三十八条 经审批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区主管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经调查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使用专项资金的股份公司,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程序。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应专款专用的项目外,属于奖励型及事后补贴型的专项资金不限制使用范围。股份公司应制订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使用,同时向股东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需在专项资金划拨当年底将使用情况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汇总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做好项目建档登记、资料收集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工作。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及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考核股份公司的重要依据;街道办负责对专项资金后续使用进行监管,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

  被检查的股份公司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干预股份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如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区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有权收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3年内不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由区财政、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本办法未规定的股份公司扶持事项,区主管部门可按照区专项资金有关管理文件的规定提请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至少”“不超过”“以上”等包括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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