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关于区电子监察室和多功能会议室装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012年5月8日至5月11日,我局对深圳市盐田区监察局(以下简称区监察局)送审的区电子监察室和多功能会议室装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得到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审计实施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审计过程中查阅了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和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及合同等资料。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监察局对其提供予审计机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基本情况
区电子监察室和多功能会议室装修工程项目经深盐发改〔2010〕240号文批准立项,计划投资29.57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项目建设单位是区监察局。该项目于2010年8月15日开工,2010年10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质量验收等级为合格。
二、审计结果、***审计情况和审计评价
(一)审计结果
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金额为323,015.74元。经审计,审定金额为294,975.00元,核减28,040.74元,核减率8.68%,详见附表。
(二)***审计情况
在对本项目的***审计过程中,完成结算审计一项,出具结算审计报告一份,送审金额276,040.74元,审定金额248,000.00元,核减28,040.74元,核减率10.16%。
(三)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在投资计划执行方面,该项目计划投资29.57万元,实际投资29.50万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未按规定时限报审竣工决算
本工程于2010年10月15日竣工,建设单位于2012年5月4日报审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资料”的规定不符。
建设单位今后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整理项目决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