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黄金珠宝产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推动罗湖区黄金珠宝产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从事黄金珠宝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展示交易、宣传推广以及行业服务等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 转型升级和效益提升
第四条 对企业将生产加工环节外迁,转型升级为商贸类法人企业,或将生产性服务业单独剥离,增设具有法人资格的商贸、研发、设计等类型企业,设立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的,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20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对罗湖区现有工业旧厂房进行更新改造,按罗湖区产业发展方向,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实现转型升级。对改造完成后,引进企业所占面积达到项目产业面积的70%且符合项目产业规划定位的,可按改造项目规模及引进企业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建单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0万元;4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50万元,8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对实现集中收银,依法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珠宝交易中心,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6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同一交易中心奖励不超过2年。
第七条 鼓励非法人组织升级为企业法人,对升级为企业法人并依法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升级当年或次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上的,按该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依法报送常规统计报表,且年工业增加值达到10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增加值数据以统计局核定的统计年报为标准,参考每年12月底的统计定报)。对增加值年增幅10%以上、20%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增幅20%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节 设计研发和技术改造
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00万以上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创新成果显著的,按研发投入实际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或国家级行业奖项评比和表彰活动落户罗湖的,根据活动规模,给予承办方一次性活动经费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承办方的实际投入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承办各种设计类活动。对由区政府主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根据活动规模,给予承办方一次性活动经费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承办方的实际投入额,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参加国际级或国家级机构主办、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设计大赛并获得奖项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国际级设计大赛实质性奖项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设计大赛实质性奖项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获得不同设计大赛奖项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第十二条 对行业内国际知名设计研发中介机构、设计师个人工作室等入驻罗湖并设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运营经费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实施地在罗湖辖区且在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或符合市鼓励引进技术目录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完成投入使用后,按实际投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1年内只能申请1个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新设立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或技术平台项目,在享受深圳市政府扶持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金扶持。
第三节 市场拓展和产业推广
第十六条 对承办区政府批准或主办的国内外重点会展活动的企业,给予会展承办方专项经费扶持。
第十七条 对参加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的国内外重点展览会,且属企业自用展位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展位费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企业拓展电子商务市场给予如下扶持:
(一)对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交易中心自建网络销售平台,且首年度或次年商家对商家(B2B)业务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或商家对个人(B2C)业务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网络平台建设实际投入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经费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总额。
(二)对于企业自建网络销售平台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业务,且首年度或次年商家对商家(B2B)业务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商家对个人(B2C)业务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建设网络平台实际投入总额或该年度购买服务的服务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经费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总额。
(三)对于采用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的企业,商家对商家(B2B)业务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商家对个人(B2C)业务销售额1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年均线上交易额增长超过30%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均增长比例超过30%的,可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均增长比例超过50%的,可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企业线上销售额达到主营业务销售额20%以上的比例时,可另行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总额。
第十九条 对区政府主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性宣传推广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及影响力,给予承办方一次性活动经费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承办方的实际投入额,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五)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个人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罗湖户籍居民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二)非罗湖户籍居民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或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第九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第十条、第十九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活动费用支出清单及相关凭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第十一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获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第十三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证明;
(二)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三)固定资产投入需提供采购合同及***。
第二十六条 申请第十七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签订的参展合同;
(二)企业缴纳的展位费***;
(三)政府部门的参展批文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第十八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二十八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资金扶持的企业注册地不限于罗湖。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2年6月11日施行,有效期限与《办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