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公司小区建基站遭物业反对 法院判决基站搬出小区
珠海某通讯公司在斗门一小区建立通讯基站,却遭后入驻的物业公司要求搬出。这一纠纷诉至法院后,香洲区人民法院于近期判决该公司将基站搬出小区。
2001年,珠海某通讯公司购买了斗门区白蕉镇某小区第1栋602房用做通信机房,并在该栋楼顶布设天线做基站。2006年9月,一家物业公司获得该小区1栋顶楼房屋及其他房产的所有权和小区物业管理权,遂就该基站的建设和有偿使用事宜多次与通讯公司洽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1月23日上午,通讯公司派员对其通信基站进行施工改造,将楼顶钢筋水泥结构的天花板打穿8个窟窿,造成顶层楼房漏水。物业公司通知通讯公司如需继续在本小区楼顶使用通信基站,则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有偿使用,并保证质量修复房屋。双方再次没有达成协议。物业公司2007年4月明确表示要收回该小区第1栋楼顶的使用权,而通讯公司一直未搬离。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通讯公司将通信基站搬离本小区1栋楼顶,恢复所损坏的楼顶,赔偿4万元人民币,并支付以往的楼顶使用费16000元。
法院认为,通讯公司虽然购买了该小区的房产,但在其房顶建通信基站占用的是小区的共用部位,使用这一部位应当经该楼2/3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及2/3以上业主的同意。通讯公司在未获上述同意的前提下施工并将楼顶击穿,损坏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通讯公司将通信基站搬离并赔偿损失。据此,法院判决通讯公司将其通信基站搬离该小区第1栋楼顶,并赔偿楼顶的修复费用22838.80元人民币。物业公司其他请求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