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50411号办理情况的函
罗府函〔2015〕168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50411号办理情况的函
尊敬的文建锋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基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市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问题
目前我市没有明确股份合作公司的主管部门,市里也没有对口部门,为更科学、高效、规范的管理股份合作公司,为其提供指导服务,我区支持代表的建议,也将向市呼吁,在市里应设立专门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加强指导工作,更好地为原农村集体经济服务。
二、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问题
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设置主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制定,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结构划分为集体股、合作股和募集股,体现着不同的股权主体,但合作股的不完全股权问题和集体股股权虚置问题,客观上导致了企业的决策和管理难以科学高效。一是合作股是以无偿方式量化到个人,且个人只享有分红权,只能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转让、继承,各股份合作公司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与规定;二是集体股占比较大且股权虚置,权利的行使和管理存在混乱现象;三是股权无法流转,股权固化缺乏活力。我区支持代表的建议,即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应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统筹兼顾各方的利益,适应新时代发展形势,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股权、监事会权力等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修改和完善,促进股份合作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关于扶持引导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问题
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方式单一,主要以物业出租为主,收入来源主要为厂房租金和管理费。股份合作公司大部分物业建成时间都比较早,建设标准、规划设计水平不高,不仅后续发展空间缺乏,而且现有物业经营没有做到集约高效、统一规划,承租企业产业层次较低,土地、物业的附加值没有有效提升。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低端企业被逐步转移淘汰,股份合作公司如不及时转变经营方式,其发展将会面临更大的困难和压力。我区一直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抓住城市更新改造的契机,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股份合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对股份合作公司加快产业升级和推动城市更新提供制度保障和资金支持,我区今年出台了《罗湖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罗湖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发挥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扶持股份合作公司业态升级,推动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工作,增强发展后劲,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关注和支持!
此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
(联系人:何旺华,联系电话:25666359)
第20150411号建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