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十问十答
【教育|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1.这份文件什么时间印发实施?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于2018年3月26日印发,2018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29日。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城中村改造及“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幼儿园的移交验收和使用。
2.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的牵头单位是谁?哪些部门参与此项工作?
答: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应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区规划、国土、建设、教育等部门,以及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市不动产登记等单位,根据本通知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
3.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简装标准是什么?如何落实《珠海市幼儿园简装标准》?
答:珠海市幼儿园简装标准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的通知》***1中已有明确要求。土地挂牌出让时,自然资源部门要在相关出让文件及规划设计条件时将珠海市幼儿园简装标准纳入。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应按不低于《珠海市幼儿园简装标准》建设。
4.哪个部门负责开展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工作?
答: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移交验收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验收合格意见书。移交验收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行验收。
5.开发建设单位应该在何时办理移交验收手续?
答: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移交验收。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移交验收,验收合格后即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手续。
6.开发建设单位将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时,移交内容有哪些?
答:移交内容包括实物移交、档案材料移交和产权移交。
7.开发建设单位需要移交的档案材料有哪些?
答:开发建设单位在实物移交的同时,要一并移交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相关工程档案材料,包括:前期手续、相关图纸、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档案材料移交清单上签署接收意见。
8.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完成移交后多久应举办成公办幼儿园?
答:完成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移交后的12个月内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政策,按等级收费,严格收费行为。
9.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可以举办成民办幼儿园吗?
答:可以。但必须在确保本区公办幼儿园比例稳定在30%以上后,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可通过公开招投标,引进有一定办园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举办成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10.未按要求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或未按时达标移交使用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未按要求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或未按时达标移交使用的,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