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
现将《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代章)
2014年6月23日
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社区行政事务负担,清晰界定社区职责边界,创新基层社区治理,全面实施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5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创新基层社区治理为重点,以完善社会服务为基础,结合珠海社区建设实际,建立健全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制度,理顺社区工作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转变职能,正确处理与居民自治组织的关系。
(二)依法实施准入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区以上党委、政府文件为依据,充分兼顾社区的承接能力,将与社区居民群众利益相关,且确实需要社区协助的行政事务事项交由社区承接或协助。
(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赋予社区相应的工作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三、组织机构
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由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牵头,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等。各区要成立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社区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向全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提供专家咨询。
四、具体内容
(一)社区行政事务事项
市民政部门制定社区行政事务目录(见***1)和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见***2)。各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制定区级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及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1.目录的内容。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包含社区居委会的法定社区事务事项和准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法定社区事务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的社区事务和依法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的事项;准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是指法律、法规未规定,但确需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的行政事务,经批准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协助办理的事项。同时,明确各社区行政事务事项的权限范围,社区居委会在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
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是指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禁止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协助的行政事务事项。
2.目录的制定。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原则上每年制定一次,并于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当年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事项,经批准后补充到年度社区行政事务目录。
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逐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准入程序
已列入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行政事务事项,为已经批准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未列入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需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办理的行政事务事项,市、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准入程序向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同时,市、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将未批准列入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行政事务事项强行下达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准入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申请实行集中办理。每年10月底前,下一年度需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办理的行政事务事项,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事项审批表》(见***5)及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准入事项的内容、必要性、时间、人员安排、经费保障途径及赋予社区的权限等。
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临时性项目需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办理的,可即时审核。
2.审核审批。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相关部门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社区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职能部门代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等召开社区行政事务准入事项评审会议,对申请事项统一研究审核,并根据申请事项的可行性、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报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签订行政事务准入社区服务合同
经批准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由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签订行政事务准入社区服务合同,并备案。行政事务准入社区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工作经费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经批准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按事项性质分为依法承担、依法协助、支持服务、购买服务等四种类型(详见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其中,购买服务类型的行政事务事项需严格按照政府购买社区居委会服务实施细则(见***3)执行,并在行政事务准入社区服务合同中明确经费标准、经费支付方式等内容。其他行政事务事项可结合实际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套相关人员补助、工作经费等。
对于未签订行政事务准入社区服务合同的行政事务事项,社区有权拒绝接受。对于签订行政事务准入社区服务合同时出现争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难以协调的行政事务事项,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填写处理意见,上报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若仍无法协调,可上报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清理整改
(一)自查阶段(2014年7月底前):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行政事务事项自查工作,填写《珠海市社区行政事务事项清理明细表》(见***4),并于2014年7月底之前报同级社区行政事务准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改阶段(2014年8月底前):结合自查情况,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涉及本部门的社区行政事务事项进行整改,需要取消的及时取消,需要调整的及时调整,需要签订行政事务准入社区服务合同的及时与相关社区居委会签订。各部门于8月底前向同级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报告,经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上报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
六、制度保障
(一)建立按月反馈制度。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每月组织社区填写《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月报表》(见***6),统计本月内是否有违规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对于违规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就有关情况摸底调查,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对于存在争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难以协调的行政事务事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填写处理意见,上报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若仍无法协调,可上报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准入审批程序,违规向社区居委会委托或转移社区行政事务目录范围外的行政事务事项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可向监察机关或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311996;市监察局电话:2119944)
(三)建立监督巡查制度。各级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会同监察部门及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巡查。同时,由新闻媒体对监督巡查情况进行***报道,对于未履行职责、未落实相关工作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四)建立定期评议制度。有行政事务事项进入社区的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接受评议。评议由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人员等参加,重点评议行政事务准入社区后的成效、经费落实情况和居民的认可情况等。评议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审批行政事务进入社区的重要参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准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应追究责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本部门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依据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及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做好清理工作,切实减轻社区负担,优化社区建设环境。
(二)实行分级管理。各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对本级职能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申请进行研究、审批;对行政事务事项进入社区后人财物等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管理是否理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等。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开展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文件。
(三)明确街道(镇)职责。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做好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的落实、***、检查、反馈工作。对于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若已纳入社区行政事务目录,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加强对社区的工作指导;若未纳入社区行政事务目录或超出了社区行政事务权限范围,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向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主动承担,不能摊派或转嫁到社区。
(四)保障工作经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社区居委会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工作经费。经批准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工作经费未落实的,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承接。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准入行政事务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控制评比考核。除省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及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的社区创建评比外,其他原则上予以取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考核社区仅限于法定社区事务事项,对准入事务事项实行协议评估。对必须开展的社区创建评比,有关职能部门应简化考评的方式、程序和内容等。对纳入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考核检查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考核的方式进行,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
(六)按时报送材料。2014年8月底前,各区要向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制度文件,包括: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文件、区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区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每季度末,各区要报送本地区社区准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领导小组。
请各区、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于2014年7月15日前将本部门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联络人名单报送市社区行政准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传真):杨柳,2311996;陈熙,23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