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资金下放街道和人力中心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田区政府《关于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府[2008]63号)的规定,按街道办事处和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职责划分,负责受理、审批支付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社保、奖励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从2008年第四季度开始,用人单位招用福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社保、奖励补贴资金按就业困难人员上班地点所在的辖区街道分别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申报,就业困难人员上班地点不在福田区的由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报以及拨付就业专项资金,不需要再到福田区政府行政大厅服务窗口申报。如:2008年第四季度福田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社保、奖励补贴于2009年1月31日之前按岗位所在社区、街道申报。(每个季度的资金申报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申报完毕)同时,申报资金补贴所用的表格请登录福田区政府在线(www.szft.gov.cn),点击“网上”→“劳动局”。
如有疑问请致电:82978017、82978019、82918408
特此通知。
福田区劳动局
20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