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珠财〔2016〕14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面向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内植物检疫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
(三)(农业)检验检测费
(四)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五)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六)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七)卫生监测费
(八)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九)药品检验费
(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十一)劳动合同文本费
(十二)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十三)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二、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自2016年1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原免征省级收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免征市级收入部分,即向企业按原征收标准的50%收取。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征、减低标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各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免征、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