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880号公告
深圳市好味鱼连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洲诉你的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1]880号)已审结,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且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深福劳人仲裁[2021]474号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深圳市好味鱼连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洲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5057.47元;
驳回申请人刘洲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于2021年7月8日张贴于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21号深圳皇冠(中国)电子有限公司配餐中心103。你可到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119号韵动家园B座二楼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王博,电话:0755-23611258)。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