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红色出租小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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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深发改[2011]562号
各红色出租小汽车经营单位:
根据原深圳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优化我市出租小汽车运价结构和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深价联字〔2009〕44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市红色出租小汽车于2011年4月23日零时起每车次向乘客收取的燃油附加费由2元增加至3元。如果在2011年4月23日后,我市的93号汽油销售价格回落到7.41元/升以下,则按照规定,在两个月的观察期满后,进行反向操作。
请各红色出租小汽车经营单位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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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02:55:24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