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
ZBGS--2015--019
珠海农水〔2015〕20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2〕3号)、《***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和《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全面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推进珠海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现对我市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8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禁止设计、采购、使用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工程建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把淘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和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纳入工程质量管理内容。
工程设计的用水器具必须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2014)》标准,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采购安装的用水器具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
市场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有关生产企业应当调整产品设计方案和生产线配置,加快技术进步和改造,使产品性能指标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标准。有关经销、代销单位应当将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上述四类产品撤出销售场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生产用水器具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依法查处。对违反规定继续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强制性条款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加强对《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T1***-2014)》标准的宣传贯彻,引导相关单位生产、销售和使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T1***-2014)》的生活用水器具。
三、更换建筑中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的办公与工作场所,各经营性、服务性、公益型公共场所,由房屋和设施的产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更换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
市区内居民户应当加强节水意识,积极普及和推广使用节水型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