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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8日发表  

    为规范我市城中旧村城市更新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制定了《珠海市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便于我办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中旧村城市更新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的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 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坚持村民自治、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在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收益自行平衡开展更新改造。

  第四条 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第五条 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主加强对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依法控制村民建设总量,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村集体共同利益。

  第七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工作。

  市、区政府(管委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城中旧村进行城市更新,应符合《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第九条 城中旧村城市更新的实施方式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交易选择单一市场主体,签订更新合作协议合作实施。

  第十条 城中旧村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组织本村城市更新工作。

  自行实施更新的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合作实施更新的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在通过公开交易选择实施主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申报主体。

  第十一条 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的更新意愿、实施方式、更新单元规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村民成员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表决,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90%以上(含本数,下同)同意方能通过。

  若更新区域内存在其他产权人的,还应当共同进行表决。获得占更新区域内合法产权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全体产权人(含成员、股东、其他产权人)总人数90%以上的产权人同意方能通过。

  公开表决应当在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的监督和见证下进行。表决结果应进行公示并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对公示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更新单元规划,将回迁住宅用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融资用地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统一规划、独立安排。回迁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高于融资用地容积率。

  第十三条 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对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更新总成本加合理利润与融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市场销售总额相平衡的原则进行科学测算,以测算结果作为制定更新单元规划的依据之一。

  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具体测算办法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合法产权房屋按1:1.1比例计算补偿安置标准,并以该比例计算回迁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在更新单元规划中,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应独立划定,保留其用地来源为划拨,用于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物业。该用地及地上建筑物产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享有,不得用于开发商品住宅。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回迁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0%;更新单元测算容积率超过2.5的,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回迁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七条 鼓励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但更新单元测算容积率超过2.5的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可不予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为扶持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的,经测算后批准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通过公开交易选择项目实施主体的,经公开交易确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城中旧村符合城市更新条件的,应当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成员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对更新意愿和实施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由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方可启动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确定更新意愿和实施方式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更新区域内用地及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测绘和统计(统计样表见***1),其中:

  (一)用地情况包括用地单位名称、供地方式、用地面积、用地范围等内容。

  (二)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产权人(涉及村民的应注明是否被征地农民及居住人数),现状、报建、产权登记的功能,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产权登记的时间,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用地及建设情况调查统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向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申请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开展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规划、房地产登记、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其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权属人、房地产权信息、现状测绘数据等各项基础资料的统计、收集、初步核实及汇总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名单核对、村民优惠报建指标数量及具体使用情况核实、地价计补核算等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房屋报建情况核实等工作。

  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房地产权证信息核实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核实工作。

  上述各部门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并盖章确认后应将结果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并公示(样表详见***2、3)。经公示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完成后,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向以下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

  规划部门对更新区域内补公项目的具体类型、用地规模和位置提出意见。

  规划部门、文物管理部门对更新区域内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提出意见。

  国土部门对更新区域内的土地权属情况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合法性确认结果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各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委托专业机构测算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测算结果。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测算结果,以及相关的补公项目规划意见、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等意见,委托具有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对回迁区域和融资区域分别编制更新单元规划。

  第二十六条 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正、公平、合理,具体包含:

  (一)对成员(股东)、其他产权人合法建筑的补偿方式和标准。补偿方式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

  (二)对村集体物业的补偿方式和标准。除对现有村集体物业补偿外,还应将项目建成后的部分物业(含土地)无偿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

  (四)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签约奖励标准。

  (五)其他经村民成员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认可给予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更新单元规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准认定可行后,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村民成员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成员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对更新单元规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由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方可启动后续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开展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文件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制作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设计方案,向市规划部门(或派出机构)申报。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申报的同时,组织开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取得更新区域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并和所有成员(股东)及其他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开展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确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若以自有资金开发建设,无需融资用地筹集资金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自有资金进行监管,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使用。

  需要融资用地筹集资金的,应当对融资用地进行公开交易,交易所得应存入政府部门指定的监管账户,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通过公开交易选择单一市场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应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委托交易主体,拟订交易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实施。

  交易条件应包括竞得方式、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建设周期(应限定在三年内完成回迁住宅、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竣工验收)、建设保证金、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通过公开交易选择的项目实施主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对更新单元测算容积率小于2.5(含本数)的,则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确定不变,以承诺补偿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最大者为实施主体;

  对更新单元测算容积率超过2.5的,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占总回迁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0%确定不变,以承诺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最小者为实施主体。

  第三十五条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公开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交易条件内容履行,不得变更约定内容。

  第三十六条 被选定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向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在获得确认后与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报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计划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准后,项目实施主体或权利主体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对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证全部注销后,应向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供注销房地产的证明文件。

  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在对项目拆除范围内未登记的产权及其安置补偿情况进行核实后,将项目拆除范围内所有房地产权益处置情况(含抵押、查封)函告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给予项目实施主体办理各项手续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权益处置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向相关部门申办各项报建手续。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条 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实施范围原则上控制在旧村场用地和生活留用地的范围内。在旧村场用地和生活留用地更新改造前,生产留用地应保留划拨用地来源,不得用于开发商品住宅。

  在旧村场用地和生活留用地无法按照更新单元测算容积率2.5消化房屋合法回迁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允许适当规模的生产留用地纳入更新范围。对仍剩余的生产留用地应保留划拨用地来源,严格控制其用于开发房地产,可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或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第四十一条 鼓励村集体在完成旧村更新后将剩余的生产留用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村集体将生产留用地调整到相关产业园区周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可按照现行基准地价等值置换的原则确定置换土地的用地面积。

  生产留用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不计收地价。

  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和收益均归村集体所有。

  第四十二条 更新区域内房屋的类型及其合法性认定适用依据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房屋的合法性按以下原则认定:

  1.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以相关产权证书为依据;

  2.政府统征城中旧村土地前建成、尚未报建且未经处理的房屋视为祖屋,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规划、房屋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利用历史地形图共同确认。

  3.其他已建成尚未报建且未经处理的房屋,依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进行认定。

  4.涉及享受《关于印发〈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国土字〔1994〕169号)第三条优惠报建指标的核准、抵扣,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产权人房屋的合法性按以下原则认定:

  1.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以相关产权证书为依据;

  2.已建成尚未报建且未经处理的房屋,由属地国土、规划部门按照《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予以处理。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蚝民、渔民身份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确认,侨民身份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市侨务部门核实确认。

  第四十三条 2000年经市政府确认的香洲区26个城中旧村中已签订改造合同的改建项目,其房屋合法性确认和原房地产权证收回注销工作仍按原城中旧村改建政策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需要异地安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土地置换的方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费用按照相关的标准计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城市更新土地收益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在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

  更新单元规划的内容及技术指引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公开交易”,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市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产权人”,是指在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拥有房屋等合法产权的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股东)以外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公示”,应张贴在更新区域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自然日),公示内容应完整详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包括计容积率的回迁房屋建筑面积、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建筑面积、融资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但不包含补公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五十条 本细则所称“更新单元测算容积率”,是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与纳入更新区域的城中旧村原有用地面积的比率。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补公项目”,是指按规定在更新区域内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上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的项目。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登报说明:为规范我市城中旧村城市更新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制定了《珠海市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便于我办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联系人及电话:罗雪霞 2231766,电子邮箱:zhscsgxb@163.com)(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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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23:07:2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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