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11号(总第011号)深圳机场B号航站楼改造项目(政府投资部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20051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05年3月至7月,深圳市审计局对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机场公司)负责建设的深圳机场B号航站楼改造项目(政府投资部分)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深圳机场B号航站楼改造工程由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于2002年以深计〔2002〕531号文批准立项,计划工程总投资6.27亿元,其中:政府投资1.30亿元,其余建设资金由深圳机场公司自筹。该项目由B号航站楼本体改造工程和交通综合改造工程两部分组成。
政府投资中的2 000万元(2002年下达计划)用于深圳机场B号航站楼本体改造工程,1.10亿元(2003年下达计划)用于B号航站楼外机场交通综合改造工程。鉴于航站楼本体改扩建工程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较小,本次审计只对其资金来源、入账合规性进行了审核;交通综合改造工程中政府投资比例达80%以上,深圳市审计局对该项工程决算实施了审计。
深圳机场交通综合改造工程于2003年2月开工,2004年1月同B号航站楼本体同期通过国家民航总局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的验收并投入使用。该部分工程投资估算为1.62亿元,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桥梁和停车场三个部分。
二、审计结果
深圳机场公司送审深圳机场交通综合改造工程竣工决算总额为1.56亿元,经审核,其中造价为967万元的107国道改造工程、航站楼25米带内沥青面层工程等不属于本次审计范围,予以调出。另调出不属该项目分摊的待摊投资28万元。调整后的送审竣工决算总额为1.46亿元,审结工程竣工决算总额为1.41亿元,核减520万元(详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工程建设未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1.深圳机场交通综合改造工程没有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与《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可行性研究;(二)初步设计;(三)编制项目总概算”的规定不符。
2.深圳机场交通综合改造工程于2003年2月开工建设,而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分别是在2003年8月和2003年12月补办的。
3.深圳机场交通综合改造工程在勘察、设计均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与《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规定不符。
*该项目是市政府的应急工程,市政府要求必须确保航站楼于2004年春节之前投入使用,预定工期仅11个月,完全遵循基本建设程序难以按期完工。深圳机场公司应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强化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的意识,加大管理力度,完善工程建设和审批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项目管理。
(二)工程设计和监理未进行招投标
由于该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深圳机场公司为缩短工期,将深圳机场交通综合改造工程的设计业务直接发包给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将桥梁工程监理直接发包给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的规定不符。另外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将停车库和道路工程监理业务交给深圳机场公司直接控股的深圳市科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
深圳机场公司应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在今后建设工程项目时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
(三)建设档案资料管理混乱
经审计核查,工程竣工图中存在多处相互矛盾和错漏之处,部分项目竣工图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个别项目工程竣工图与实际工程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工程造价计算的准确性,也可能给今后工程维修造成困难,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4年1月29日颁布)第十一条第五款“竣工图应是与实际物相符的新蓝图……”的规定不符。
深圳机场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建设资料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保管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程资料,并责成有关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根据相关规定尽快编制准确、完整的竣工图纸,保证竣工图的质量。
(四)合同管理不规范
1.深圳机场交通综合改造工程送审的22份施工合同(协议)中,有14份是在工程已开始施工或施工完后补签的,另有部分合同没有签订日期,不利于工程建设的管理和工程造价的控制。
2.深圳机场交通综合改造工程所签订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均未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与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1996]444号)第十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审查”、《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1996年1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3日修订)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监理合同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报市或者区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不符。
深圳机场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合同内容,完善工程合同的签订程序和手续。
(五)工程物料采购、核算及管理存在漏洞
经审计核查,停车场的劲性钢筋混凝土墩柱中的钢管(规格Ф351×16)材料价款未纳入送审决算价中,少计工程造价52万元。经延伸查询发现,该规格钢管主要用于B号航站楼主体改扩建工程,因购买量远超过实际需要量,剩余的一部分用于停车场工程,但材料款全部计入了B号航站楼本体的工程造价中,造成航站楼本体虚增建设成本。其它剩余的钢管实物存放于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金属结构厂中,管理及安全存在较大的漏洞。
深圳机场公司应加强对工程材料的采购和使用、保管工作,重新核算航站楼本体改造工程中实际使用的钢管数量,同时根据剩余的钢管数量调整库存材料账目,并加强对实物的保管工作,在今后的工程中对剩余的钢管尽量加以利用,尽可能减少损失浪费。
(六)多计建安工程投资及待摊投资520万元
经审计,深圳机场交通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结算及竣工决算存有下列问题:
1. 部分工程量计算错误;
2. 部分材料单价偏高;
3. 部分公共综合费用计取依据不足;
4. 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套用定额子目错误;
5. 多计部分待摊投资;
6. 少计部分材料价款;
上述问题事项经分类汇总,共多计建安工程投资516万元,待摊投资3万元,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予以核减。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深圳机场公司重视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意见,布置了整改工作。对于项目剩余的钢管,已与保管单位商讨,待清查完库存后签订协议,办理移交手续并调整相应账目;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已在2005年10月份的账目中进行了调整;工程档案管理问题正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并将在项目建设中加强管理,完善各类手续,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深圳机场交通综合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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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交通综合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表
项目建设单位: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 调整后送审价 | 审结价 | 核减额 |
建筑安装工程 | 135,054,752.47 | 129,886,885.68 | 5,167,866.79 |
其中:停车场 | 56,046,667.36 | 55,208,125.71 | 838,541.65 |
道路桥梁 | 79,008,085.11 | 74,678,759.97 | 4,329,325.14 |
设备、工具、器具 | 1,371,973.79 | 1,371,973.79 | 0.00 |
待摊投资 | 9,617,211.02 | 9,582,5***.75 | 34,***6.27 |
合计 | 146,043,937.28 | 140,841,424.22 | 5,202,513.06 |
注:*句为2006年3月29日依据审计报告列入。